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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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市 长2022年2月26日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

2、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等车辆专用的停车场除外。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建管并重的基本原则,统筹布局停车设施,有效解决基本停车需求,合理配置出行停车资源,通过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严格停车执法等方式,规范停车秩序,提升交通出行品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本市停车

3、设施专项规划,统筹指导本市停车设施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停车设施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工作,探索采用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融资方式,鼓励支持停车设施建设。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停车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监督工作,协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做好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社区)停车规范化管理的统筹和指导工作。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完善、落实建设项

4、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停车设施规划报批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类停车设施、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申请,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各类停车设施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停车秩序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违法占用道路以外区域影响

5、市容环境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人民防空、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轨道交通、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停车设施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承办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统筹实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市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管理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

6、车设施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对差别化收费标准至少每3年进行1次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在政策实施前将征集意见情况在政府网站或者政务新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形成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停车设施信息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构建停车设施联网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公共停车资源普查,建立停车设施基

7、础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数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构建停车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上传停车设施相关数据。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经营监管机制,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市场秩序。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第九条 停车产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制定停车设施运营管理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定期开展

8、停车服务企业服务培训,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停车服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提高本市停车行业服务质量。第二章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停车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停车设施设置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停车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以及停车设施的布局和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详细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相应的详细规划是本市停车设

9、施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被纳入规划的停车设施控制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关于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以及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

10、政府依法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条件的停车场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新建停车设施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但停车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影响道路、绿地、广场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第十四条权利人可利用政府储备土地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但停车场的设置不得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不得影响其

11、他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政府储备土地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可以采取收费经营模式,但需符合本办法关于公共停车场收费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鼓励新(改、扩)建人防工程以及既有的人防工程,在满足战时功能前提下,兼顾机动车停车功能。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条件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全市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停车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12、完善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时,应充分考量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需求。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配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配建标准进行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不满足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第十八条 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简化审批流程、配建附属商业设施、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等激励措施,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

13、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建设,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建筑类项目申报建设,其报建和验收程序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其中机械式的停车设备建设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其他类型的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申报。第十九条 新(改、扩)建综合交通枢纽、商场、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第三章停车设施的管理、使用与服务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配

14、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二)根据便民原则设置停车指引牌,但停车指引牌的设置不得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四)对地面进行硬底化和防滑处理,确保地面坚实、平整;(五)按照国家、省以及市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新(改、扩)建的室外停车场还应当采用透水铺装等海绵城市设施预防积水;(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接口;既有停车场加装充电设施的,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七)合理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停车场设置符合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15、(八)新(改、扩)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保障其安全运行,且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做他用。公共停车场、收费经营的临时停车场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的,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发布公告,停业、歇业或者关闭后应当及时拆除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采用智能化方法收取停放服务费。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上传停车数据并接受监督,停车场信息化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三条 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下列基本信息资料:(一)管理者和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二)停车位类型、数量;(三)停车位平面示意图;(四)临时停车场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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