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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等地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以及秦岭、木里矿区等矿业权退出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地区。第三条 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修复、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矿业权退出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历史
2、遗留问题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账,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第四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选取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二)分类补助。突出资源枯竭城市重点,分类对资源型地区进行差异化补助。(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四)激励约束。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分配,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计算公式: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矿业权退出和环境整治补
3、助土绩效考评奖惩(-)资源枯竭城市补助选取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业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参考财政困难程度、资源类型系数等进行测算。(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选取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面积、个数、人口等因素,参考财政困难程度等进行测算。(三)矿业权退出和环境整治补助根据相关地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和环境整治支出需求、地方财力情况等因素,给予阶段性或一次性补助。阶段性补助到期后,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退坡或取消。(四)绩效考评奖惩是根据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情况,对转型成果明显、资金使用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不佳、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对转移
4、支付资金予以扣减或取消当年补助。第六条财政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相关省级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相关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分配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具体享受转移支付的地方财政部门要对转移支付资金
5、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第八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年度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 97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