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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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51号(规范性文件编号:ZJSP70-2023-0002)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9月22日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推动我省化工医药行业科技创新,规范化工医药试验基地、试验项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规定(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及试验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

2、究和不涉及化学反应、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的试验项目以及工业化生产项目。(二)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小试是指化工、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化工医药中试是指在小试成功后、工业化生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先进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化工医药工业化试验是指针对大规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工艺、装备等研究活动。()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试验基地(以下简称试验基地)是指为开展化工、医药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

3、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四)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试验项目(以下简称:试验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医药中试或工业化试验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五)试验基地、试验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技术先进、风险可控、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二、试验基地管理(六)试验基地原则上需在经认定的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各地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支持基础设施条件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化工园区建设试验基地。(七)试验基地应当由独

4、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根据规模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八)试验基地及试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九)试验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试验基地内生产厂房(场地)、储存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生产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试验项目需要。三、试验项目管理(十一)试验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

5、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试验研究。试验装置禁止采用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物料。(十二)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的化工、医药企业可在内部建设试验项目。试验装置应在独立区域单独设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不同试验装置应处于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十三)试验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试验基地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十四)项目的开发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试的程

6、序,必要时进行工业化试验。中试单位在中试项目实施前应做好该项目的小试研发技术总结报告。鼓励试验项目采用连续工艺、微量集成工艺等技术。(十五)试验基地、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的化工企业建设的试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十六)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应结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涉及化学反应的精细化工试验项目,应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具备与试验项目相匹配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十七)试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

7、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论证。试验项目实施前,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应保证完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十八)试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由有资质单位开展包含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计在内的完整设计;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试验项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十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试验项目,应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DCS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

8、外操室、巡检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试验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化工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采用自动化控制。(二十)试验装置与在役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须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确保在试验装置异常情况下,不影响关联的在役装置安全。(二十一)试验项目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或安全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试验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

9、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试验项目应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十二)单位间合作开发的试验项目,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各方安全职责,经合作各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四、试验项目运行(二十三)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并组织工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专家进行方案审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试验单位应加强工艺变更管理,严格落实变更审批流程。如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改变,试验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二十四)试验项目实施前,试验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

10、程、分析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关规程、操作法和预案要根据试验过程产生的新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经重新批准后实施。(二十五)试验装置投入运行前,试验单位应组织工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专家对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留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从其规定。(二十六)试验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二十七)试验活动开展前,试验单位必须组织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参加试验的人员

11、应当全面、准确掌握相关规程、操作法和预案,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二十八)试验装置首次投料直至稳定运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二十九)试验项目研究结束后,试验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备结构、放大效应、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质选择、安全技术等情况。(三十)试验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生产设施予以拆除或清空物料后封存停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开展

12、新的试验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落实相关要求。(三十一)试验单位应对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验方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试验总结报告、相关规程预案、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计等资料应保证完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五、监督管理(三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十三)试验项目实施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工业化试验项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中试试验项目的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和整改落实情

13、况进行检查。单个试验项目原则上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经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可延续不超过1年。(三十四)试验装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安全手续。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品种数量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六、其他规定(三十五)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三十六)各设区市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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