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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部门职能
2、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确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牵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管。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安排专项资金,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管,指导绩效管理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自评,加强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管理。第二章支持范第四条专
3、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二)融合基础设施类项目(三)创新基础设施类项目(四)云南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数字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省级支持事项;(五)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其他事项。第五条 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建设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项目,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项目,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项目等。第六条融合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建设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的项目。第七条 创新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建设支撑科学研究、
4、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收支缺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要求,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第十条 省级项目按照归口原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数字经济省级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
5、委汇总提交申请文件。州(市)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提交申请文件。第十一条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申请支持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资金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情况、预期效果等;(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申请补助金额、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五)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管理要求;(六)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报告;(七)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6、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查下列事项,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请程序;(二)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有关管理要求;(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用地等政策规定;项目是否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五)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六)项目投资构成是否合理,各项投资是否有可靠资金来源;(七)项目是否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资金一经下达即可开工建设或用于在建项目;(八)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初步复核,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
7、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必备要件。评审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拟支持项目清单。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和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资金安排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后下达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请拨文件。省财政厅依据资金请拨文件下达拨付资金。第十五条兑现数字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省级支持事项,按照涉及的政策文件规定办理,执行相应申请和审核程序。第四章绩效及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纳入投资计划支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同步下达经审核
8、确定的绩效目标。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绩效总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第十八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将项目录入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并通过平台调度项目实施情况。调度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完成情况。(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五)存在的问题等。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
9、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归口原则对省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对本地区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如因特殊情况当年确无法使用完毕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资金申请文件和支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和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省发展改革委
10、暂停受理其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提出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处理方案,由省财政厅协助办理。(一)提供虚假材料,项目申报不实的;(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三)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六)未按要求通过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