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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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

2、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

3、度。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征地、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自然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第九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

4、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

5、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市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6、牌,每块独立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界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永久基本农田界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永久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第

7、三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十五条征收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政府可以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S)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拟订,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

8、权利。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公告。(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六)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和丈量,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套价,并将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三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收

9、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当事人对补偿的主体、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当事人仍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因其他原因,当事人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第十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预存款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

10、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主管部门或者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足额预先存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有征地预公告的,征地补偿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时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安置人口数以征地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发布了预公告的,以预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第十八条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

11、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农村留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确定。第十九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有关补偿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村留用地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

12、经济组织建立帐册,专户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土地征收后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第二十二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已

13、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征地补偿费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耕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用地清场时是否给予补偿。未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前款所称统征土地,是

14、指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二十五条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理、搬迁。逾期不清理和搬迁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

15、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中应当同时明确对耕种单位或者个人的补偿问题。第二十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明确征用的用途和期限,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第二十七条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和报批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和

16、土地用途管制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每一块土地的位置、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市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修改方案,应当举行听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改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管理应当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加强对闲置用地的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地保护、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三十二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全市建设用地统一进行总量控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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