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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放长期保函致: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贵司分子公司、代理和船东对于以我司为托运人的货物,为电放操作方便,我司同意在贵司指定系统中开通并使用自助电放功能。我司向贵司提交本电放长期保函,保证向贵司呈交电放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并保证提单的背书全部连续有效,确认知悉并接受提单背面条款,请贵司按我司以后的具体通知安排电放给指定收货人,我司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确认并同意以下担保事项:(1) 我司确认授权订舱代理全权代表我司在贵司指定系统中进行自助电放的相关操作。针对每票货物,订舱代理在系统内确认电放视为我司同意该电放操作,同时我司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贵司自系统内导出的
2、每票货物出运信息,与本长期担保函正本相互关联(为避免歧义,本长期担保函具有单独的法律效力,任何操作均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法律效力)o(2) 如因题述事由而使贵公司及贵司代理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司法程序时,担保人保证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3) 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财产因题述事由遭至扣押、滞留,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时,我司保证为贵公司及时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是否合理,我司都将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4) 保证贵公司及贵司代理不因题述事由而遭受任何性质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5) 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及费用清单后30天内,保证结清所有费用。(6) 本保函有效期为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上述情形若有变动,我司将及时通知贵司,以便贵司操作;若我司未作及时通知,由此造成贵司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由我司承担。本担保函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本担保函项下的纠纷提交中国境内海事法院审理。担保人(中文名称):担保人(英文名称):(公章):年月日我司作为订舱代理,确认接受托运人的上述授权,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订舱代理(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