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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隙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第三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四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五条监事的权利:(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二)监督
2、基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基金会章程;(三)监事有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利;(四)根据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第六条监事的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第七条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因在基金会工作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正享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所有,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