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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本会签订聘用协议合同书的招聘人员。本制度旨在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本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第二条工作人员实行以招聘为主体,实行聘用协议(合同)制。第三条为确保本会办事机构高效运转,工作人员总体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第四条招聘人员必须是岗位所需的适用人员或专业人才,招聘高中级专业人才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第二章聘用第五条依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聘任制和“按岗定薪的薪酬制度”(岗位薪酬依据薪酬管理制度)。第六
2、条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联络处、实体企业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根据用人需求,通过网站、人才市场和有关人员推荐渠道招聘工作人员。2 .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聘前考试及审核(政治审核、证件检验、身体检查)。填写应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报领导审批。3 .聘用人员带薪试用,试用期为23个月,试用期间考核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经领导批准后,可以缩短试用期限,但最短不少于一个月。4 .试用期间建立拟聘工作人员档案,根据需要对拟聘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健康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将作全面审核。5 .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就试用期间工作表现及工作情况述职,经考试、考核通过,分管会长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3、,并至相关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第三章管理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各项制度。第八条试用期间工作人员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福利待遇。正式录用后办理社保,并按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第九条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培训费用由支付。工作人员自行参加的各种在职学习、培训、考证等,费用自理。第十条工作人员经出资培训所获证书交本会保管,服务期限满离职时退回给本人,因个人原因或表现不佳,违反一规定被辞退或开除者证书不予退回。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依法享有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等假期。第十二条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4、和劳动条件。第四章续聘第十三条聘用协议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协议(合同)期满表现好,能力强的且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在工作的人员,签订续聘协议(合同)书。第五章解聘第十四条可以依据劳动法和相关制度解聘不称职的工作人员。需解除聘用协议(合同)停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额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除协议(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表现不佳,经常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害的;四、违反规章制度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
5、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参照劳动法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七、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获准的;八、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解除协议(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自行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上交辞职书,经用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办理工作证、文件资料、办公用品以及财务事宜等离职移交手续。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或未结清有关财务事宜的,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在未获准辞职期间,员工仍应积极工作。第十七条辞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截止日期为正式离职日期。如合同期未满辞职的,应扣除出资培训的相关费用。第十八条未经领导批准或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提前离职的,除扣发相应工资外,不办理社保手续,并扣留劳动手册和社保证等。如有涉及重要资料以及财务未了事宜的,将追究个人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第十九条试用期间被辞退的工作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日结算工资。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第十五条被解聘的,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交接清楚,接受人需签字确认。离职时不能私自带走的任何资料、财物。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年月一日起施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