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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保税区杰杰国际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宁波保税区杰杰国际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第三条公司由蒋嵩斌、解军、金燕明、田崇明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
2、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咨询服务;经营:消防设备,纺织原料及产品(除国家统一经营)、服装、工艺品、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办公设备、文化用品、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除汽车)。(以下空白)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蒋嵩斌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二)解军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三)金燕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四)田崇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第十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
3、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
4、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5、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
6、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执行董事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
7、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二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
8、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
9、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OOO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