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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企业检查清单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主要证据法律责任检查结果1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
2、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5.7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1)营业执照和有关证照;(2)厂区平面布置设计文件;(3)上述场所实测安全距离(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4)其它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5)
3、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执法文书;(6)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其询问笔录;(7)证人证言;(8)其他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主要证据法律责任检查结果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5.17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工贸
5、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京、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2起重机情况5.1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采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
6、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1)营业执照和有关证照;(2)起重设备登记表;(3)起重机相关报告;(4)起重设备管理、使用制度相关内容;(5)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6
7、)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执法文书;(7)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其询问笔录;(8)证人证言;(9)其他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
8、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主要证据法律责任检查结果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1, )冶金行业。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
9、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5.2吊运熔融金属
10、的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炼钢安全规程(AQ200L2018)8.4.3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1)营业执照和有关证照;(2)起重设备登记表;(3)起重设备吊具、罐体安全检查
11、登记台账;(4)起重设备管理、使用制度相关内容;(5)起重设备吊具、罐体检测报告、探伤检测报告;(6)现场图片或影像资料;(7)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相关执法文书;(8)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其询问笔录;(9)证人证言;(10)其他相关证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笫三项安全生产监
12、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主要证据法律责任检查结果器本体、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重大隐患)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
13、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1 .2.6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 5()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
14、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主要证据法律责任检查结果3防积水情况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不得存在积水,不得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