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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委托合同风险及注意事项L作为委托人,一要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对象。如果委托的事务 涉及第三人,就要对授权范围进行明确,授权意味着会产生代理关系, 如果授权范围或者期限不明确,可能产生受托人在委托人期望之外进 行代理的情况,但因难以认定其是否超越权限,导致请求赔偿损失缺 少依据。另外,委托对象个数如果是两个及以上,对各自的委托内容 进行明确,如果未明确,则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承担连带责任。二 要防范合同任意解除风险。作为委托方,除了考察受托方的可信赖性 和履约能力,还应对一旦受托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所带来的 后续损失和问题,进行适当的考虑或约定防范。另外,对因不可归责 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
2、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可以约 定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实务中可根据委托事务的实际情况对报酬支 付条件进行约定。三要审慎给予受托人转委权。民法典中规定了 受托人应当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须经委托人同意。作为委托人, 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和能力的肯定,希望受托人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注意不要轻易赋予受托人以转委托的权利。 如果给予受托人转委权,则意味着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务交由第三人 处理,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2.作为受托人,一要明确自身权限范围。作为受托人,如果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是依照委托方的指示或要求,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授权。 另外注意如果存
3、在可能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情形,应取得委 托人同意,或者在合同中进行转委权相关约定。二要及时披露委托代 理关系。委托合同约束合同双方,仅为委托方授予代理权提供了前提, 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直接约束第三人与委托 人,还要看代理关系能否事实成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对此 有相关的规定。简言之,在约定了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范围的情况下, 受托人尽可能在订立合同前或者在合同中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三要 按照书面指示履行合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 三人,即是说受托人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思 表示,那么基于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受托人与第三人签合同时披露代 理关系,也并非就直接可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对于受托人来说, 如果构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除了及时披露委托代理关系以外, 最好按照委托合同及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等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