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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要海置地粤海江门甘化厂项目4-3、4-4地块围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粤海江门甘化厂项目43、44地块围蔽工程工程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甘北路东侧、西江西侧、泮边街南侧、北新街北侧地段发包人(甲方):江门粤海置地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地点:广东省江门市签订时间:2023年月日粤海江门甘化厂项目4-3、4-4地块围蔽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江门粤海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粤海江门甘化厂项目(以下简称
2、本项目)的4-3、4-4地块围蔽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范围1I本项目名称:粤海江门甘化厂项目12工程名称:4-3、4-4地块围蔽工程1.3 工程地点: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甘北路东侧、西江西侧、泮边街南侧、北新街北侧地段1.4 承包范围:粤海江门甘化厂项目4-3、4-4地块围蔽工程,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并满足江门市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围蔽、场地平整、土方挖运等。本合同附件一合同范围及边界、附件二报价清单和附件与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以上描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仅是概
3、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的。对于属于承包范围内而本合同因疏忽未列入但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晓并完成之工程,视为乙方承包范围内应完成之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1 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至天。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公休及假期、恶劣天气等,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停水及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工期不作调整。开工日期:暂定2023年9月22日:具体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若甲方无另行开工通知的,乙方应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开工。完工日期:暂定2023年11月10日:由乙方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在乙方移交合格的完工资料后,工程完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完
4、工验收证明书为准;完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的,完工日期相应变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2.2 本工程工期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误,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期延长或顺延签证外,工期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延长或顺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材料、设备不能按时备货与供应;(2)雨雪等气候干扰、施工场地及施工扰民等;(3)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交叉作业、现场配合、停电、国家政策、政治性及其他社会活动、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工期延误。2.3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工期需延长或导致乙方误工需顺延工期的,乙方应于延长或误工情形发生后五天内以工期签证的方式向甲方申报,经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后,作
5、为工期补偿的依据,乙方逾期提出的,无论是否满足条件,工期均不予补偿。无论何种原因的工期补偿,甲方均不补偿乙方误工机械费、误工人工费等任何费用,即工期的延长,甲方无须向乙方额外支付费用。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3.1 甲方权利义务3.1.1 甲方委派驻现场代表姓名:闻德猛(联系电话:);职权:土建副经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代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各种手续。3.1.2 协调施工现场的关系,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3.1.3 及时办理完工验收、结算和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3.1.4 组织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检查,有权根据现场施工管理制度对乙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和施工质量、
6、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提出整改和处罚。3.1.5 有权检查乙方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的设备和人员的落实情况。3.1.6 有权对甲方认为不称职的乙方现场代表要求更换,乙方须在3天内进行更换。3.1.7 有权监督乙方办理生产工人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1.8 有权监控乙方现场劳务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出现的劳资纠纷甲方有权出面进行处理,并有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留相应的工资优先发放给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 乙方权利义务3.2.1 乙方委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姓名:(联系电话:),职务:O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书面
7、批准后方可更换。3.2.2 严格按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3.2.3 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324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2.5 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2.6 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标准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3.2.7 负责施工时的办公和生活等临时设施,乙方的临时设施(现场办公及工人生活等临时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现场需要的水电等由乙方负责解
8、决。3.2.8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保险及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人身、财产的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3.2.9 工程完工或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终止后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清理完现场。第四条工程承包方式及质量标准4.1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通过验收的方式承包。4.2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同时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5.1 本项目实行单价包干,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_),含_%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
9、: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O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报价清单,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2 该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辅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安装费、水电费、施工用水电接驳费、原材料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设备材料安装及成品(含施工现场已完工程)保护费、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特殊工艺增加费、规费、管理费、利润、各种税费及风险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5.3 包干单价不因以下任何因素而调整:5.3.1 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机械设
10、备购置或租赁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增减变动的。5.3.2 本工程施工中遇到或克服各种困难和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减变动的。5.4 若遇政策性调整增值税税率的,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率按政策性调整后的税率执行;甲方按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当次应付金额对应的不含税价款及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费进行支付。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6.1 合同价款支付6.1.1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6.1.2 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且书面确认合格后也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估算价值的85%o6.1.3 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双方开始办理结算,在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
11、后的也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o6.1.4 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日起满两生后也日内,如无任何遗留质量问题的,甲方将保修金余款(扣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无息支付给乙方。6.1.5 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均应先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且合同价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6.1.6 若乙方未提供书面付款申请或提供非正规(不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款项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
12、的违约责任。6.1.7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确保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甲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6.1.8 乙方确认其收取本合同款项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账号:乙方如需变更该收款账户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13、,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6.1.9 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6.2 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全部验收合格后延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过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资料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结算。第七条工程设备
14、材料供应与采购7.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符合本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7.2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前需经甲方初步验收,质量合格,型号规格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甲方初步验收合格不视为乙方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乙方应对其设备材料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7.3 若合同约定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或经考察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信誉不良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要求,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三家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供甲方选择,乙方提供可供选择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档次、使用要
15、求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要求。7.4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立即停止使用;若已使用的,应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甲方损失,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需检验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甲方代表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己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价。7.6 初步验收合格后的设备及材料不能及时安装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并承担保管风险。在未办理移交手续前,乙方应当承担产品的保管风险。第八条工程质量与验收8.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行业质量要求及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2 乙方应认真按照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8.3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给予赔偿。8.4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