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材料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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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米材料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指导纳米材料类医疗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等制定本指导原则。二、范围(一)本指导原则中的纳米材料类医疗产品指含有纳米材料,且含有纳米材料的组件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接触人体,以医疗为目的的产品。注1:纳米材料,指任一外部维度、内部或表面结构处于纳米尺度的材料,见GB/T39855-2023纳米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注2:纳米尺度,指处于Inm至IOOnm之间的尺寸范围,见GB/T39855-2023纳米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注3:如医疗产品含有

2、纳米材料,但含有纳米材料的组件或部分不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则其分类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如混入纳米纤维素材料制备的医用转运车轮胎,不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因此医用转运车的分类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注4:由于降解或磨损,不含纳米材料的医疗器械仍有出现纳米材料暴露的可能性,虽然在这类产品的风险评估中应重点考虑此问题,但是此种情形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含纳米材料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三、管理属性界定纳米材料类医疗产品的管理属性应当依据产品预期用途、作用机制等综合判定。(一)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1.产品为纳米微球:(I)如仅用于

3、载药,且出厂尚未预载药物,使用时需由医生在临床机构中将药物载入后使用,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2)如仅用于载药,且出厂已预载药物,可在临床直接使用,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3)如既具有医疗器械用途(例如作为血管栓塞微球),又在出厂时已预载药物,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通常根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4)如产品仅作为血管栓塞微球发挥作用,用于控制动脉瘤、某些肿瘤动静脉畸形引起的血管出血或用于血管系统的动脉和静脉栓塞,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2.如产品仅通过纳米材料的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二)产品实现医疗器械用途,

4、同时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通常根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者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其中:1.含纳米抗菌材料(除纳米银外)的医用敷料声称通过纳米抗菌材料(除纳米银外)实现抗菌治疗作用的医用敷料产品,应当提供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证实产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疗作用。用于判定产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疗作用的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及评判标准可参考药品研发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技术指导原则。(1)如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证实产品具有明确的抗菌治疗作用,其中,主要通过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的产品判定为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

5、产品;主要通过创面物理覆盖、渗液吸收等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的产品判定为以医疗器械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如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和/或临床研究未显示产品具有抗菌治疗作用,则按照医疗器械管理。(三)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且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四、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除特殊规定外,纳米材料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纳米器械)应当充分考虑纳米材料的可能接触部位、暴露途径及暴露时间等因素,依据产品的预期用途、材料特性、结构特征、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一)纳米器械的管理类别应当不低于第二类。仅接触人体完好皮肤的,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

6、理;除人体完好皮肤外,接触人体其他部位(如体内组织、腔道黏膜等)或创面的,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二)纳米器械的管理类别按照如下原则判定,具体产品类型如下:1 .如产品为温热治疗设备/器具,用于人体体表完好皮肤,使用时直接贴敷于患处,以传导的方式将热量传递于患处,以实现促进局部血液循环、缓解疼痛的作用,如含纳米远红外陶瓷粉的医用热敷贴,则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2 .如产品为医用敷料,用于创面护理,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3 .如产品为口腔充填修复材料中的根管充填封闭材料、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中的牙科种植体、口腔溃疡或口腔组织创面愈合治疗辅助材料,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4 .如产品为

7、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用于骨填充植入、缺损修复等,如医用纳米羟基磷灰石骨填充材料,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5 .如产品为心血管植入物或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中的球囊扩张导管,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6 .如产品为用于辅助治疗癌症的纳米金颗粒,使用时将纳米金颗粒注射至人体肿瘤部位并暴露于电磁能或激光环境,通过纳米金颗粒的热能传递使癌细胞死亡,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纳米器械的分类编码应当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予以确定。五、特殊规定针对含纳米银成分的产品,作出特殊规定如下:(一)如产品含纳米银成分,且不含其他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1 .如产品主要通过纳米银成分的

8、抗菌治疗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如含纳米银的溶液、凝胶等,则不作医疗器械管理。2 .如产品所含的纳米银成分仅为复合在医疗器械上增加抗菌功能,且抗菌功能为辅助作用,如含纳米银涂层的导尿管、含纳米银成分的医用敷料等,则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二)如产品具有医疗器械用途,除纳米银成分外,还含有其他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通常根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者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六、有关要求(一)自本指导原则发布之日起,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受理纳米材料类医疗产品的注册申请。(二)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受理的注册申请,正在审评、审批的品种,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进行审评、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其中,需要改变管理属性或类别的,限定其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Bo(三)已获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的纳米材料类医疗产品,需要改变管理属性、管理类别的,其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所涉及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应管理属性和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转换工作,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开展转换工作期间注册证到期的,在产品安全有效且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的前提下,企业可按原管理属性和类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予以延期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七、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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