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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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4月12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7日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生态公园是为了恢复露天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

2、源、矿业遗迹与地质遗迹,展示矿业文化和人文景观而修建的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和科普的场所。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为:东至茂南区新坡镇黄塘村民委员会汉车村,南至茂南区公馆镇油甘窝村民委员会古城山村,西至茂南区金塘镇上何村民委员会杨美蛹村,北至茂南区金塘镇牙象村民委员会木头塘村。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保护和

3、管理范围内实施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高新区管委会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水、环境保护、农业、文化、林业、渔业、旅游、质量监督检验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茂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

4、职责:(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自然资源、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工作;(二)建立健全生态公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S)管理、维护和完善生态公园基础设施和休闲、科普、旅游等配套设施与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四)负责绿化美化建设和卫生保洁工作;(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标定、设立和维护界桩、界碑;(六)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教育活动;(七)维护生态公园公共秩序,编制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A)其它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与露天矿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的资金和物品,支持生态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5、为生态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规划依法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生态公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公园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九条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二)体现露天矿国家矿

6、山公园宗旨,突出矿山公园特色;(三)统筹兼顾,分步开发,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第十条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生态公园的概况和评价;(二)生态公园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三)生态公园保护,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灾害防治,以及基于地质安全需要划定的控制范围;(四)交通专项规划;(五)景区规划;(六)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七)标识系统;(A)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第十一条生态公园的重点建设地段应该编制详细规划。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的不同,根据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等保护对象的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

7、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生态公园的总体规划。第十二条生态公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应当与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生态公园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和植被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

8、场地、恢复周边植被。第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生态公园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登记造册。对不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改造、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生态公园景观结构、景区布局、游览路线,加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确定游客总容量和各旅游路线的游客容量。景区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充分保护原始地形地貌,合理保护与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第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生态公园游乐设施总量,科学合理地布局游乐设施,划定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的区域,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9、。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生态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其中大型游乐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等手续。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修和保养,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第十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态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的建设,实时采集重点区域地质与游览安全监测数据,建立矿业遗迹展示、科学普及教育与安全游览服务平台。第十八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生态公园各级道路的红线、标高等指标以及生态公园车流总量,限制进入的车辆类型,合理设置限制性消防专用道,保障生态公园和毗邻村庄消防抢险救灾的需要。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加强

10、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建设。第十九条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科学设置公共休憩座椅、母婴室、分类垃圾容器和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配备功能齐全、便利实用的卫生设施,提高女性厕所比例,配备无障碍专用厕所和方便亲人协助老人、幼儿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公共厕所。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生态公园的矿产、水体、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以及矿业遗迹、地质遗迹和人文景观,应当予以保护。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生态公园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查,并登记在册。第二十一条生态公园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名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使用统一的标识系统,

11、设置标志碑、公园说明牌、景点说明牌、公园道路说明牌、公园区界说明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破坏生态公园的界桩、界碑和标识。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园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者以清淤等名义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确需清淤、疏浚的,应当依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崩塌治理、边坡平整、植被恢复等措施,开展边坡环境整治,改善生态公园地质环境。第二十四条市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态公园水

12、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堵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水体、水面,因公共设施、旅游等配套设施需要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依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生态公园内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污水排放管网。第二十六条生态公园好心湖的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珠江口标高13.5米、正负0.5米的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联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引水、排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从集雨面积以外引水和排水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和流域的水资源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水资源调度规

13、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应的取水、调水基础设施,统筹兼顾生态公园周边居民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其它用水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生态公园好心湖取水。第二十七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投放鱼苗,保持生态公园好心湖鱼类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鱼。第二十八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园土壤的属性,科学选种适宜生长和有利于水土涵养的植被、树种,改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擅自迁移生态公园的古树名木。第二十九条生态公园内因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科普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地形地貌遗迹等矿业遗迹,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

14、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毁生态公园的矿业遗迹。第三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在生态公园从事科研、考察、公益、采集标本等活动,应当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第三十一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征集、购买与露天矿矿业遗迹相关,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纪念和收藏价值的物品与图书资料,完善生态公园博物馆的建设。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生态公园的矿业遗迹和博物馆,展示高岭土、油页岩的生产和应用链条,开发旅游、科普教育项目。第三十二条生态公园内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15、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养殖、放生;(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五)其他对生态公园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第三十三条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公园内禁止性行为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加强警示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依法处置。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对生态公园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公园安全保障制度,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救生艇、救生圈等意外求助设施。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对危险的区域进行加固处理。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输油管道企业应当共同制定输油管道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演练。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输油管道企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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