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30400 上传时间:2024-06-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5月31日辽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管理第四章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养犬以及对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科研用犬、演出单位表演用犬、动物园展览用犬以及成品油、危险品存储等涉

2、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饲养的护卫犬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社会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养犬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信息传播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预防狂犬病、遵守社会公德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

3、行为习惯。第七条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倡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依照本条例规定制止、投诉和举报。第二章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第九条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烈性犬种类和大型犬的肩高,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饲养禁养犬以外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第十条养犬应当进行犬只疫病免疫和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当自饲养犬只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具有免疫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疫病免疫,四十日内携带犬只到辖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畜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

4、当分别公布办理犬只疫病免疫机构和养犬登记机关的地点和联系方式。第十一条犬只定期接受疫病免疫,养犬人应当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二条开展犬只疫病免疫的机构应当为接受免疫的犬只建立免疫档案。犬只免疫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四)犬只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五)犬只免疫证明的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犬只免疫证明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有效证明到发放免疫证明的机构,补办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三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

5、备固定的居所;(三)独户居住;(四)犬只经过疫病免疫。第十四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养犬登记申请书;(二)养犬人身份证明;(三)犬只免疫证明;(四)房屋产权、使用权或者租赁权证明;(五)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犬只识别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因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将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档案。养犬登记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养犬人姓名、住址、联

6、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四)犬只识别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A)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与畜牧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犬只疫病免疫、养犬登记和养犬行为监管信息共享,并为公众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信息。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一)转让或者赠予犬只的,变更后的养犬人应与原养犬人自转让或者赠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办理养犬变更登记;(二)养

7、犬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三)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办理养犬注销登记;(四)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办理养犬注销登记。犬只识别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持有效证明,补办犬只识别牌。第十八条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第十九条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提供犬只免疫证明;无犬只免疫证明的,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犬只疫病免疫;超过四十日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养犬行为:(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8、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组织犬只互相争斗;(五)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一)医院、学校、办公场所和单位集体宿舍;(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以及婴儿、幼儿和少年活动的其他专门场所;(三)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四)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五)文物保护单位;(六)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农贸市场;(七)法律、法规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广场、公园和其他场所。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立标

9、识。第二十二条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二)用长度二米以内的犬绳控制犬只;(三)避让他人;(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六)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七)进入楼道、电梯或者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其中乘坐出租汽车还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第二十三条犬只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捕杀。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场所、区域、设施的占用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该场所、区域、设施对犬只监管的责任人,负有制止犬只进入该场所、区域、设施的责任。对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

10、处理,并为公安机关提供掌握的证据和去向线索。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畜牧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受理电话;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及时登记,并依照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养犬行为,开展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开展养犬行为巡查监督;(二)受理对违反规定养犬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四)及时办理犬只扰民、伤人案件;(五)捕捉或者委托专业组织代为捕捉决定扣押或者没收的犬只,以及禁养犬、无主犬,送交犬只留检场所。第四章犬只留检和处理第二

11、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设立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留检场所在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养犬人、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送交的犬只;(二)组织开展入所犬只的检疫、免疫;(三)对受伤和生病的犬只进行救治;(四)保证犬只必要的生存条件;(五)建立犬只入所、出所登记制度和犬只档案。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禁养犬、无主犬,可以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犬只留检场所接收到经过养犬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日内领回。第三十条犬只尸体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随意丢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烈性犬只或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第三十

12、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超过限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定数量的犬只。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扣押犬只,处以二百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的;(二)未用长度二米以内的犬绳控制犬只的;(三

13、)携带犬只未避让他人的;(四)未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五)未即时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六)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的;(七)进入楼道、电梯或者乘坐出租汽车,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的;(A)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扣押犬只,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人、组织犬只争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不再予以办理养犬登记。对于犬只的攻击行为,公安机关以

14、及社会公众有权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无法控制、有伤人危险的,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击杀该犬只。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饲养犬只或者犬只死亡、失踪未办理养犬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场所的监管责任人未履行犬只监管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监管责任单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四十条逾期未领回的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的犬只,由犬只留检场所按照无主犬处理。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犬只在犬只留检场所期间产生的必需费用由走失犬只和被扣押犬只的养犬人承担。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四十日内,养犬人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以及超过限定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理。本条例实施前,养犬人已饲养的符合规定的犬只,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四十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