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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暨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益创投是指通过公益资本投入的方式,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包括综合能力建设在内的创业及发展资助,让发展潜力较大、领导人能力较强、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性较高、预期社会效益良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得到更多的资金、项目等扶持,有效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问题。第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残、助洁、助浴、助行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
2、务,独居和纯老家庭的结对关爱、心理关怀,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健康促进,老年人的维权和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满足老年人实际需要的服务。(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残障人士的康复、技能培训和就业、维权、环境无障碍、社会融入、家庭支持、文娱团队建设等服务。(三)青少年服务类。主要包括为社区边缘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等开展帮教助学服务。(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对贫困家庭、孤残儿童、困境儿童、失独母亲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帮扶,以及为其他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提供帮扶支援和志愿服务等。(五)社区服务类。推进社区民主自治、邻里互动和居民互助服务、社区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六)其他公益类。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促进
3、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第四条公益创投资助标准。市民政局根据我市公益服务需求的客观实际,以专家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项目的申请资助额。第二章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创投主体第五条公益创投分为市级和镇街级两个级别。市级由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镇街级公益创投作为市级创投的延伸部分,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公益创投活动。第六条镇街级公益创投在定项、结项后,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统一开票,向民政局分期申请项目款。第七条主办单位可委托各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益创投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察、指导、监管,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并为获选
4、实施项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第八条申报和实施公益项目的主体(一)依法在我市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镇乡(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正在孵化培育的社会组织,应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队伍、设施、资质和其他条件。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或项目所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势、经民政部门评估获得3A及以上等级、受到各级政府表彰、曾经承接或组织实施过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资格。第三章项目的征集与评审第九条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征集信息由主办单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发布,实施地为诸暨市,实
5、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性质项目资助周期不超过2年。第十条项目申报由创投主体向承办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承办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创投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项目性质、服务需求分析、收益人群分析、工作计划、服务效果预测、团队组成、项目预算等情况。申报书示范格式由市民政局制定,创投主体应按照示范格式如实填写。(二)相关材料,包括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证明符合创投条件、项目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一)组织评审:承办单位组织组建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3-11位(单数)人员组成,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社会组织代表、基层一线
6、从事社会服务的代表、相关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等,对照公益创投项目评审表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审议。(二)社会公示:承办单位将评估审议结果书面告知所有申请方,并向社会公示。(三)上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承办单位将公示的评审结果书面上报主办单位备案。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二条签订项目合同。申报项目一经立项,创投主体提交的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即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与创投主体正式签订。第十三条承办单位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运作资金拨付的申请书,向主办单位申请服务项目资金的拨款。经审核后,按支付程序将服务项目资金不少于两次拨付给获选的社会组织,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不少于20
7、%。第十四条督促项目实施。承办单位对获选项目的实施团队进行指导和监督评估,以提升获选项目的实施成效和项目团队的整体能力。第十五条项目总结。获选项目的实施团队在项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提交总结报告。承办单位负责对创投活动进行评估,形成报告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牵头对创投活动进行全面总结。第十六条镇街级公益创投可简化对应程序,由主办、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综合选定项目,开展公示并上报民政局备案。结项时,可视情选择评估评审或主办单位出具项目检查总结报告进行结项。第五章项目监管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方的法人(备案类组织为负责人)对项目财务负主要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
8、目资助资金和社会定向捐助,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办单位及获选项目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服务项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及时撤销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清算项目资助资金,并循原资金划拨渠道缴回。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证实施服务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停止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手续,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多次提醒未退回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实施方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公益创投资金若有结余的,由使用单位循原划拨渠道缴回。第二十一条创投主体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假参与公益创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所获资助,同时在媒体进行通告,当年内不得参加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等类似活动。第二十二条主办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视情对项目进行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其中,对项目不合格的组织,予以通报,追回不予认定部分的项目资金,2年内不得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评选;对项目合格的组织,予以提醒,多次合格未改,参考不合格级别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