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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1.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下列原则管理:(1S去人统一核定。银行头寸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2)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3放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4)按周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5)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银行可按年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对于因汇
2、率折算差异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直接核准调整;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差额,外汇局可以核准调整,但应对银行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理。2 .外汇局按照以下规定核定、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限额:(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2)其他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低于1亿美元,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5000万美元,下限为-300万美元;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介于1亿至10
3、亿美元,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3亿美元,下限为-500万美元;上一年度结售汇业务量10亿美元以上,结售汇综合头寸上限为10亿美元,下限为-IOOO万美元。上述头寸上限无法满足银行实际需要的,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上限。3 .对新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将同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对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但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在经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申请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4 .在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
4、的外国银行,可由该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授权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行),对境内各分行头寸实行集中管理。如果集中管理行属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辖内,外国银行在实行集中管理前,应由集中管理行持下列相关资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收到申请后,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银行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外国银行分行实行集中管理后,境内所有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管理。若有新增外国银行分支行纳入头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备。外国银行分
5、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户管理:(1)若集中管理行和纳入集中管理的其他分支行均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2)若集中管理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境内其他分支行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则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分支行仍适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相关规定,但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应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集中管理行的头寸。5.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应在停办业务前将其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余额清零。应提交的材料: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但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银监会批准其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法规依据: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办理地点:银行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楼办理。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