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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 正常运行,确保ABlS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在ABlS系统中办理业 务交易和核算的银行各级各类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和内 部核算及管理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应用ABlS的对外营业机 构;应用ABIS的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如有个别条款不适用 的,本办法将特别说明,无特别说明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应用 ABIS的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营业机构(一)营业行号。营业行号是该机构在ABlS中的唯一标 识。营业行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
2、2位为省市代号,后 4位为省市内机构的顺序号。省市代号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 一设置和管理,4位机构顺序号的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一 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二)行部类型。行部类型是控制营业机构动态授权额 度大小的系统参数。各级管理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行政级 别、风险控制、业务量和种类、操作效率等因素,设定辖内 营业机构的行部类型。(三)行部掩码。行部掩码是控制营业机构能否使用 ABIS不同子系统应用权限的系统参数。(四)部门。部门是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单位,是独立 操作与平账的单位。部门号是各部门在本机构内的唯一编号, 部门号由2位数字组成。第五条柜员(一)柜员类别。ABlS中的柜员包括人工柜
3、员和系统柜 员。1、人工柜员。人工柜员按操作权限又可分为普通柜员、 主管兼柜员、纯主管。普通柜员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主管兼柜员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 作,并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从低 到高顺序可分成两级,分别为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 柜员。纯主管仅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内的柜员 管理类交易操作。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及职责不同可分成两 级,从低到高顺序为三级主管和九级主管。2、系统柜员。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 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批交易 处理柜员。3、本办法以下条款所称“柜员”,
4、如无特殊说明,均指 人工柜员。(二)柜员号。柜员号是ABIS识别柜员身份的重要标识, 柜员号由4位字符(数字和大小写字母)组成,柜员号应设 置为一人一号。人工柜员、实体设备系统柜员的柜员号编码 规则和分配权限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非实体 设备系统柜员号的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总行或一级分行 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三)柜员现金箱、凭证箱和平账器。1、柜员现金箱。在ABlS中,对于需办理现金业务的柜 员,必须建立现金箱。2、柜员凭证箱。在ABIS中,当柜员办理业务需要使用、 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需通过柜员凭证箱进行处理。柜员凭 证箱不需事先建立,当柜员领入凭证时,系统为柜员自动建 立。3
5、、柜员平账器。在ABIS中,柜员平账器也称91平账器 或91过渡账户,是柜员在处理跨应用子系统业务时,为保 证ABIS账务实时平衡而为柜员设置的临时性过渡账户。(四)柜员掩码。柜员掩码是控制柜员交易范围、限定柜员操作权限、设 置劳动组合的工具。柜员掩码分为应用掩码、交易掩码两种, 应用掩码是控制柜员能否使用ABIS不同子系统应用权限的 系统参数;交易掩码是控制柜员能否操作ABlS应用(子系 统)下某一类业务的系统参数。第六条终端终端是对各种业务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处理的设备,包括 柜台终端与系统终端。柜台终端是指供人工柜员使用的终端设备。系统终端指 供客户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如自助柜员机ATM、销
6、售点终 端POS、电话银行TBS等。终端实行编号管理,其物理终端号必须与ABIS分配的逻 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保证使用终端的合法性。终端的使用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仅能在其所 属营业机构使用。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营业机构应用ABlS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外营业机构应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劳动组织模式,明确岗 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三)按照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配备基本的人力 资源,各岗位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上岗资格。(四)对外营业机构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设施、
7、 监控设备、联网报警等设施设备,配备满足业务运行的营业 设备,包括电脑终端、打印机、出纳机具、通讯设备、传输 设备、防伪设备等硬件设施和符合ABlS使用要求的操作软 件、管理软件。(五)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必须满足第(二)、(三) 条的规定,并配备满足业务运行需要的营业设备。第八条审批和审核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营业机构ABIS准入的审批。同 时,制定辖内营业机构应用ABlS涉及的机构、柜员新增、 变更、删除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申请表(书),并负责审核营 业机构申报手续的合规性。第九条机构新增(一)申报。营业机构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根据新增机 构的具体情况填制申请表(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上报 到一
8、级分行运营管理部。(二)审批维护。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分配或授权二级 分行按规则分配ABlS行号、柜员号、逻辑终端号,由一级 分行ABIS运行中心根据申请表(书)内容在ABIS进行维护。(三)管辖行维护。管辖行九级主管按照分配的柜员号, 根据柜员的业务权限设置应用掩码、交易掩码、现金箱、平 账器。(四)开业(运行)准备。1、人员准备。按照劳动组合模式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各 岗位人员就位,连接身份认证系统,确保可正常登陆ABIS。2、业务准备。管辖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营业机构的业务 范围,申请开办同城票据交换、大(小)额支付、网内往来 等业务,同时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在新核算与报告系统、会 计监控系统、
9、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信贷 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反洗钱信息 管理系统等中维护营业机构信息。3、系统准备。一是硬件准备。机构新增时,由二级分 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前台信息维护和有关硬件的配置。 二是系统参数设置。机构新增时,ABIS自动根据设置的上下 级资金清算关系,为下级行建立各币种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上级行手工开设相应的清算账户;营业税金计提行维护营业 税金计提关系,一级分行最高级清算机构根据申请设置营业 机构通存通兑标志。4、营业准备。配备业务处理所必须的操作终端及打印机, 配置相应的ABIS逻辑终端号,业务办理所必须的业务凭证、 印章、登记簿、业务用
10、纸、现金凭证箱包等,配备各类金融 机具,包括出纳机具、防伪识别仪等。5、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运行准备时必须执行第1、2、3 的规定,第4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十条机构变更ABlS营业机构名称、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清算关系、营 业币种、业务权限、逻辑终端等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管辖 行逐级向上级行申报,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一 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就ABlS事项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 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维护员进行维护。第十一条机构拆并ABIS机构拆并按机构拆并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柜员管理第十二条ABIS柜员应具备的条件(-)符合银行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与行为规 范
11、,思想端正,法纪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强。(二)有ABlS操作培训经历,并取得专业上岗资格。(三)三级和九级主管除必须具备第(一)、(二)项 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和较强的计 划、组织、控制等管理技能。第十三条职责与权限(-)九级主管。可对辖属的营业机构柜员进行建立、 维护、删除等工作,具体包括:建立柜员、删除柜员、建立 柜员平账器、删除柜员平账器、建立柜员现金箱、删除柜员 现金箱、修改柜员属性、取消柜员指纹关联等交易操作,并 对同级主管操作授权。禁止九级主管兼柜员。(二)三级主管。负责实施日常实时监督和重要业务和 交易的授权,并可办理部分柜员管理类交易,具体包括:柜 员卡或指
12、纹启用、柜员休假离职、柜员密码重置、修改现金 箱限额等交易。三级主管在履行主管职责期间,不可兼柜员, 不得顶岗代班。(三)二级主管兼柜员。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 交易,实施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授权。(四)一级主管兼柜员。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 交易,实施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授权。(五)普通柜员。只可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第十四条柜员设置各级管辖行、营业机构应在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劳动组合方式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主管和柜员。(一)九级主管。九级主管实行分(支)行统一管理。 九级主管原则上由营业机构上级管辖行(二级分行或县支行) 的运营管理部门人员担任,至少应设置2名
13、九级主管。内部 核算及管理机构的九级主管原则上由同级的运营管理部门 人员担任,或经同级运营管理部批准后由内部核算及管理机 构指定人员担任。(二)三级主管。三级主管一般由委派到营业机构的运 营主管担任。业务量较大的或根据功能分区需要的营业机构 可增设三级主管。(三)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柜员和普通柜员。 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营业机构可设置多名一级主管兼柜员、 二级主管兼柜员和普通柜员。第十五条柜员新增、删除和变更(一)权限。九级主管的新增、删除、变更,由营业机 构管辖行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九级主管以 下柜员的新增、删除和变更,由营业机构管辖行运营管理部 门审批。(二)流程。1、申
14、报。营业机构根据需要,增设、变更、删除柜员时, 由运营主管填制有关申请表(书),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 后,上报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2、审批维护。九级主管的新增、删除、变更,经一级分 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由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维护员进 行维护。九级主管以下柜员的新增、删除、变更,管辖行运 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管辖行九级主管进行维护操作。第十六条柜员掩码营业机构运营主管应根据本机构柜员劳动组合、柜员类 别、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柜员业务分工,对柜员的操作权限 进行定位,据以确定柜员的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报管辖行 九级主管审核并设定。柜员岗位或业务处理范围若发生变化, 运营主管应及时报管辖行运营
15、管理部门审批,由九级主管进 行柜员掩码的变更维护。第十七条柜员现金箱ABIS中的柜员现金箱按币种进行设置,并进行限额控制。 柜员现金箱限额设置和调整在额度内的,由营业机构运营主 管根据业务实际合理调整,超出额度的必须报管辖行运营管 理部门审批。严禁为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建立现金箱,因 岗位调整不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及时删除其现金箱。第十八条柜员凭证箱柜员凭证箱按凭证种类和起止号码对凭证箱内的凭证数 量进行管理。柜员每日需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柜员凭证箱 进行核对,保证柜员凭证箱余额与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对应。第十九条柜员平账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柜员平账器按币种分别设置,由九 级主管分币种为
16、柜员建立。柜员日终签退前,柜员平账器余 额必须为零。第五章劳动组织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劳动组织应坚持贯彻“有利于加强 服务和提高效率、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 执行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柜面劳动组合模式包括:部分复核 模式(柜员制)、集中作业模式、逐笔复核模式(复核制) 三种模式。(一)部分复核模式(柜员制):是指柜员单人临柜, 在权限范围内单独从事业务操作的业务处理模式,“部分复 核”是指对柜员办理的重要业务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需 换人复核并完成系统授权操作。(二)集中作业模式:是指借助影像采集传输、工作流 等新型技术手段将营业机构的部分业务处理与控制功能上 收到各级后台中心,由后台人员对上收业务进行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