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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水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如相关产品规范性 标准有特殊抽样数量要求按照规范性标准执行)。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对触及带电部件的保护GB4706.1-2005GB4706.19-20082输入功率和电流3发热4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5耐潮湿6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7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L4条的试 验)8机械强度9结构10内部布线11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12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13接地措施14螺钉和
2、连接15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注:带有制冷功能的饮水机增加GB 4706.13-2014标准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笫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13-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
3、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黔 市监公告(2021) 41号)中的饮水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