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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明确我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纠风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纠风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上级纠风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紧紧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维护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的广泛支持和参与,确保医院纠风工作与其他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第三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医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职责,要把纠风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其
2、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医院党总支和行政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医院党总支和行政要根据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工作布署和要求,制定医院纠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医院纠风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抓好落实。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院长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党总支书记、院长负责落实上级和医院纠风工作布署和工作计划;领导、组织纠风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检查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
3、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规章。第七条医院领导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医院领导负责分管部门、单位的纠风工作的领导以及纠风工作的监督、考核;全面掌握分管部门、单位纠风情况,帮助他们发现和解决问题;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行业规章。第八条 医院总支纪委监察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有以下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任务,协助医院党总支和行政制定纠风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的落实。(二)协助医院加强对全院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了
4、解纠风工作基本情况,主动向医院党总支、行政和上级纪委汇报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建议;认真听取并落实上级纪委和医院党委、行政的指示和意见,参与纠风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三)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四)严格廉洁自律,遵守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监督。第九条 全院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医院党总支、行政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订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措施,把纠风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运用正反典型案例,积极开
5、展医德医风教育,努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了解掌握本部门纠风工作情况,根据职责范围内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纠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调查和处理本部门发生的一般性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支持、协助纪委、监察室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十条 责任考核工作在医院党总支、行政领导下进行。医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院各单位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医院总支、人事科、财务审计科等部门或根据
6、工作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第十一条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结合民主评议和年终考核进行。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要量化责任目标,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考核指标的标准。第十二条 对全院各单位负责人和负责人对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负责人对纠风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情况,(三)对管辖范围内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对医
7、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总支在了解情况后直接向医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全院各单位负责人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同时追究负责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党总支、行政及上级机关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不认真整改,导致本单位风气恶化的。(二)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国家和医院的规定,私设
8、“小金库”、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和医院资财的。(四)不接受职能部门和群众监督的。(五)阻挠纠风工作,情节极其恶劣的。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程序(-)在医院党总支领导下,医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依据事实提出是否给予追究的意见。(二)确定给予追究的,责令被追究人员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三)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由总支、人事部提出意见,报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由组织部、人事部执行。对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委具体办理,对应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人事部具体办理。(四)责任追究执行后,由监察室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
9、公室备案。第十七条责任追究的划分责任追究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进行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二)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有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四)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形式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责任人采取以下五种责任追究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取消年度各种评优资格。(四)给予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九条责任追究的监督在院纠风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纪委、监察室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应给予追究提出建议。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