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7日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7日修改).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00年11月7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修改)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徽及其图案。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
2、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第四条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四)海关院校;(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第五条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第六条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五)海关在
3、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第七条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志;(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他非海关用品;(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四)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第八条经海关总署决定或批准,海关可使用关徽图案与其他图案组合而成的徽记、标志或图案。第九条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4、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第十条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H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方格墨线图(略)。二、制作的关徽及其图案,可以根据方格墨线图的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用于海关制服肩章的关徽,可以对称使用。三、关徽必须为金黄色,关徽图案可以使用金黄色或者其他庄重、鲜明的纯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