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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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3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

2、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

3、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二)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所监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二)发生在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以本单位名义

4、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其管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信息网络等因素,无法确定发生地的,原则上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应当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案件不适宜由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自行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指定其上级行、其他同级

5、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可以决定由特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集中行使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管辖权,具体方式和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许可证件、资质等级、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件、授予该资质等级、准许生产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实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指定管辖;也可

6、以由共同的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第三章行政处罚委员会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案件审理和审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其他重大事项。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上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设立方式等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行长(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行长(副主任)担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十六

7、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议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本单位涉及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三)对下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审议本单位与行政处罚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暂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具体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履行其职责。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立案审查;(二)进行法制审核,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三)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和组织书面审议;(四)听取当事人陈

8、述、申辩,组织听证;(五)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六)督促行政处罚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会议审议和书面审议两种方式。具体审议程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四章立案和调查第十九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形,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向本单位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立案:(一)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确切线索的;(二)对于公安

9、机关、其他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分支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本单位管辖的;(四)上级行指定本单位管辖的;(五)本单位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管辖权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立案后,认为需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补充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调查期限范围、调查开展时间、要求、调查人员名单等事项。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行;

10、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可以参照现场检查程序进行。调查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案件调查,或者邀请上述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案件调查,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阻碍、拒绝案件调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二)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三)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案件调查所需的信息、电子数据

11、、文件和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五章案件审理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后,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批准,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或者组织书面审议。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一)本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二)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定性是否准确;(三)执法检查、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是否适当,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

12、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案件时,可以听取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法官、律师、学者等外部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听取的方式,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提供书面意见。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通过,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的

13、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五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二十万元以上的;(二)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三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十万元以上的;(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一百万元及以上的,对单一自然人合计五万元以上的。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从事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审理的情形的,应当主

14、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且理由充分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立案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书面提出先行整改承诺申请,载明清晰、可查证的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或者消除损害、不良影响的措施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当事人通过先行整改能够更好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且不立即实施行政处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暂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按承诺期限完成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到期未实质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拖延整改的,恢复审理,并

15、依法从重处罚。先行整改承诺主要适用于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且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生金融风险事件,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存款保险机构依法完成处置的,对当事人在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成前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金融风险处置方案处理。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证据佐证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章陈述、申辩和听证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可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有异议,或者主张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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