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38678 上传时间:2024-06-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1998年7月19日银发11998331号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打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对金融机构违反售付汇管理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外汇局应当建议其所在的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做出纪律处分。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给予违规责任人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外

2、汇管理局。第四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缴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第五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

3、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规定金额的;(二)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为客户售汇的;(三)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者业务章的。(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

4、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第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照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二次核对的;(二)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三)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金额超比例预付货款售汇的;(四)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五)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六)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居民个人办理

5、超过规定限额的因私用汇售汇的;(七)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下售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至直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原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第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二)未按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或者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的;(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

6、应凭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的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第九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成者其开立的信用证展期超过90天,在365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境内中资机构开立365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的;(三)开立信用证后,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将为境内中资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展期超过365天的。(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

7、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二)对决定、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第十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对大额购汇和频繁购汇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二)不按照规定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全部报送外汇局的;(三)向未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客户售付汇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二次核对结果报告外汇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预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