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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
2、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
3、写。(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入境报检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
4、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A)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
5、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第四章出境报检第十一条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
6、要的单证。第十二条出境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四)出境人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
7、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A)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第五章报检及证单的更改第十三条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第十四条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四)已撤销报检的。第十六条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
8、办理更改手续。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第六章报检时限和地点第十七条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第十八条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第十九条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第二十条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第二十一条输入植物、种子、
9、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第二十二条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第二十三条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海关报检或申报。第二十四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第二十五条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海关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业务、行政机关委托及其它委托检验和鉴定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