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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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省级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投资效益,加快推进我省种业振兴,根据黑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21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种业创新发展方面资金。第三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

2、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事权划分清晰、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彳王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指导、推动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

3、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直属单位、科研院校,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本辖区项目库建设、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等,做好本部门、本辖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部门、本辖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种业创新发展项目应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黑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重点用于开展农

4、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等工作。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场、圃、区)建设,里建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区)建设;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开发和利用等工作;建立省级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DNA指纹图谱库和特征库等。(二)种业创新攻关。主要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应用、种业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农作物、畜禽、水产等育种攻关;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筛选鉴定、跟踪评价、专家育种示范基地;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农作物品种综合区域试验站等建设;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建立省级审定主要

5、农作物品种DNA指纹库等。(三)种业企业扶优。主要对优势种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育种研发给予补助,对流动贷款给予贴息。(四)种业基地提升。主要支持农作物、中药材、畜禽、水产原良种繁育基地、南繁基地建设;种子药剂包衣、畜禽良种提升、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等。(五)种业市场净化。主要用于省级种业市场监管,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子、种畜禽及其遗传物质的质量检测,种子质量认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业数字化建设、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种业执法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种业工作任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收支缺口等与种业创新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六条种业创

6、新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省直属单位、科研院校以及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种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七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以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第三章奥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应突出重点、精准投入,集中财力办大事,切实提升我省种业创新能力,可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开发和利用;农作物品种试验;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种子药剂包衣、畜禽良种提升、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种子、种畜禽及其遗传物质的质量检

7、测,种子质量认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业执法和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场、圃、区)建设,里建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区)建设;建立省级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DNA指纹图谱库和特征库;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应用、种业创新平台建设;农作物、畜禽、水产等育种攻关;农作物品种审定、筛选鉴定、跟踪评价、专家育种示范基地;农作物品种综合区域试验站等建设;建立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DNA指纹库等;优势种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育种研发补助和流动贷款贴息;农作物、中药材、畜禽、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南繁基地建设;省级种业市场监管,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业数字化建设、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等主

8、要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种业创新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年度建设任务U王务清单),选取与项目相关的分配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资金。(二)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根据相关规划、实际需求等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审,通过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三)同一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违规多头申报,对已有普惠性等政策渠道支持的项目或已享受政府相关补贴的同一环节,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等资

9、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相关绩效目标,确保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彳王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种

10、业创新发展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农业农村部门、科研院校根据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情况,凭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11、,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种业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酉环

12、口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科研院校和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并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种业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种业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综合

13、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防湖口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酉环口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种业创新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

14、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科研院校和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推动实施资源保护、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钿匕五

15、大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2023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实施方案总体安排部署,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拟定全省种业创新发展项目。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起草了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起草依据根据黑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实施“资源保护、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五大行动部署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21号)等规定要求,在种业创新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原则,使用、

16、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加强管理。三、起草过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种业发展实际情况,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了我厅相关处站和省直单位的意见,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内容。四、主要内容黑龙江省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分六部分内容,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酉讶口预算下达、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总则是聚焦种业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明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直属单位、科研院校,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等项目主体单位工作职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建成的种业创新发展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了项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资金分酉讶口预算下达明确了资金采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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