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论文)》9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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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目录摘要2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争议3(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31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32.区别于物件致人损害4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民事责任认定现状及原因4(一)民法典第1254条立法理念评析41 .救济受害人权利42 .合理分散损失53 .保护公共安全6(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现状64 当事人举证难65 .各院判决补偿标准不一76 .判决执行难7(三)民法典第1254条合理质疑87 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举证责任缺乏正当性88 .未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作出规定89 .缺乏明确的补偿比例标准9三、完善我国高空抛物侵权

2、责任民事责任认定的建议9(-)调整高空抛物侵权中举证责任规则9(二)细化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补偿标准10(三)引入高空抛坠物侵权强制责任保险11结语11参考文献1245悯芟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该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不但会造成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尽管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做了进一步完善,强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明确区分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责任,加强了物业等管理人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没有从根本上完善原本存在的尤其是实践层面的问题,在典型案例和司法审判实践分析中发现,现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在执行中面临着执行难、缺乏

3、细化的补偿标准、证明责任不公等问题。这不完善的法律规则导致预期目的难以实现,受害者的权利无法得到确切保障。因此有必要完善具体规则,拓展救济途径,推行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从实践层面完善规则,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这一规则不再空有其名。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典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争议目前来看,就我国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言,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一是以宋箸为代表的公平责任学说。该种学说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行为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肇事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这是公平责任的前提。具体而言,在法律理论界,对于公平

4、责任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立场。主张公平责任理论的学者认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平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平衡本身并不是一种片面的平衡。综合分析和考虑多方的利益,并兼顾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合理。二是以孙毅为代表的无过错责任学说。该学说理论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些专家和学者还强调,责任是一种由建筑物引起的责任,不应为行为负责。无论主观疏忽如何,该观点主张责任的无过错,除非能够合理免除责任。三是以王祉懿为代表的过错推定学说。该学说强调,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在无法找到实际抛物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

5、来判断该人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如果能够提供证据的,就可以被免除在外。四是以李元为代表的共同危险学说。事实上,支持这一观点的法学专家们普遍指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并不完全不同。类似于共同风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发现实际的高空抛物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为一般罪犯,处理方式类似于危险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1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在现实案例中,真的很难在高层建筑中发现有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在该种案件中,虽然现实世界的情况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困难,但是案件侦破的突破口比较明显,并且可以划定具体位置周围的建筑物范围,这就给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强

6、有力的线索。同时,这是高度抛物行为一个特别明显的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无法找到实际高空抛物人的情况下,一般分内“当时难以判断和难以客观判断”两种类型。而在这之中,“当时难以判断”主要是指不可能用当时所有的手段来找到具体的高空抛物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找到了施害者。“难以客观判断”主要是指高空抛物案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侦破案件的难度被大大提高,同时技术难度也很大,各种不确定情况也很多,但具体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加害人通常来讲就是该栋建筑物里的业主。2.区别于物件致人损害就我国目前法学界的研究现状表明,大部分专家和学者都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物件的损害侵权责任。基于

7、此,本篇文章中笔者认为这两者并不能直接画上等号,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致人损害的原因不同。一般来说,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是对侵权人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造成的损害,从建筑物高处投掷物件的侵权责任是由)将物件从建筑物上抛出的行为产生的。简单来说,前者是一个对象,后者是一个动作。二是它们具有不同的行为属性。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疏忽,同时也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疏忽的结果。也就是说,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是规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积极行为,即行为人主动抛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三是责任主体的不同。物件造成损害的主体是管理者和所有者,因为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固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行为侵权责任主要

8、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承担,很难找到实际的侵权人,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民事责任认定现状及原因(一)民法典第1254条立法理念评析1救济受害人权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案件时,都是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进行判决的。如果从高处投掷物体造成的损害是根据一般侵权责任规则处理的,法院将下令驳回诉讼,因为投掷物体的肇事者无法确定,受害者无法从程序上证明侵权人。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表明了不允许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的立场。这种不让被害人独自承担损害的观点,就是同情弱者的观点。它以损害为标准,把建筑物使用人认定为强者,把受害人认定为弱

9、者,他们觉得可以牺牲强者的财产利益来弥补弱者的损失。例如,山东省高级法院“济南”局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的意思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应当使被告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如果他不能证明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也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避免对社会习俗产生负面影响。但是这种观念,笔者不敢苟同。2 .合理分散损失学界有观点认为,高空抛物损害案件中,无辜的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是要比建筑使用者的财产权益更高一阶的,而民事责任本身的一种财产性质为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奠定了基础。有些侵权责任规则看似对一方当事人好像一点也不公平,因为他们明明没有做坏事但却要对别人的财产损失负责,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的人身权益。这种观点

10、的价值取向就是传说中的风险分散的分配正义。理论上来说如果在侵权法中真正的实现了分配上的正义,那么其实受害人的损害是可以侵权法得到救济的。无论责任人有没有故意或者是过失,无论他的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有没有存在因果关系,可怜的无辜受害人都不能让他自己来自行承担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具有合理性的。第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念就是矫正正义,而过错责任就是它最最根本的归责依据,必须要通过对人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进行规范评价,然后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及制裁某些侵权行为的法律功能。当法官们仅仅只对损害的公平性感兴趣,但对侵权人的品德和行为却不感兴趣的时候,人们的道德优劣就被忽视掉了就没有意义了。民法典是调整

11、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不能插手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社会差异,不能对此再做利益的再分配。这项重要任务是交给其他法律来完成的,例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在比如劳动法等等。要死的民法典过多地去干预利益分配问题,那就是不对的,它会导致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调整对象变得乱七八糟。第二,如果说我们把可能加害人的财产权益和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放在一起相比较,然后又把财产利益放置在较低的位阶,然后又通过牺牲可能加害人的财产利益来救济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这真的合理吗?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宪的。宪法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如果将可能加害人的财产利益随意的牺牲掉,去为公安机关的无能买单,去为社会科技的不发达买单,去为法律制

12、度的不健全买单,这难道不是强人所难吗。因此笔者认为,可能加害人的财产权益不能白白的就被莫名其妙的牺牲掉。可目前民法典第1254条依然支持着这种理念,这是法律自私的表现。3 .保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安全的理念,是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的首要指导思想。王利明教授他就认为,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会遭受比较大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且行为人抛掷的行为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带来很大人身财产威胁,重视人民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隐患。国家作为人民坚强的后盾,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手段来制止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但应该看到的是住宅小区在理论上是属于业主们私人自治的区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私权,国家没有办法去投入大量的资源

13、和金钱来进行干预,也无法保障这种损害不发生,这就导致了业主自己必须自行维护小区安全,通过自治预防高空抛物事故。但保障公共安全难道不是国家的义务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是国家的义务吗?这些是属于公法的领域。民法典第1254条轻巧的就揩保护公共安全的义务推卸到了公民个人身上,这是有点不符合私法的性质的。(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现状1当事人举证难不明加害人高空抛物案件中,法律规定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又没有限制可能加害人的范围,所以总是有一大堆的被告,而被告中的每个人都要收集证据自证清白。审判实践中,别说被告的确定很难,甚至这类案件中的两方的当事人举证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总的来说被告更容易败诉

14、,因为原告与被告相比,举证还是要容易些的,毕竟原告作为受害人,有公安机关的帮助取证,而且他们一般只需要证明自己有被高空抛下的东西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就可以完成举证。和原告相比,可能加害人举证真的是太难了。如果建筑使用者想免去责任,他们必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建筑物使用者需要提供可以排除侵权可能性的证据,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伤案件的被告人通常以家庭为单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要求被告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还要证明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人没有受到伤害的可能,这就增加了举证的难度。更让人为难的是,有的被告以房屋尚未装修,暂未入住为由提出抗辩时,法院都依然视被告对房屋

15、拥有控制权,不排除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例如,发生在河南的某个案件中,法院就主张虽然被告提出装修时间的辩称,然而,被告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仍有权控制其房屋,不排除进入建筑物的可能性。各种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都表明,加害人往往会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换言之,其提供的证据往往不容易被法院采纳。2 .各院判决补偿标准不一不论是过去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第1254条,这两部法律都忽略了补偿责任人的补偿范围,这就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笔者通过审判情况和案例作出了分析,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确定补偿范围时,有两个非常不一样的观点。第一个问题,

16、高空抛物导致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损失的范围,有的法院认为这种损失应该要包括直接产生的实际损害,也要包括间接产生的其他附加损害;有的法院认为应该要以直接产生的实际损失为限制;对那些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有的法院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补偿,也有的法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上带有惩罚性质,是用来惩罚真正的侵权人的,当然不能纳入补偿责任的范围之内。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往往都是案件中的受害人死亡或严重伤残。他们认为原告是受害者,而且在投掷案中没有过错,却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应该得到适当的补偿。另一方面,实践中也有很多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这些法院认为,法律要求的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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