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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核算的原则一、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二、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三、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贝人四、 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五、 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按合同规定
2、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5、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6、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