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习、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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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切实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求,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

2、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二)见习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至24岁未就业青年。(三)超龄从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二、参保缴费(一)参保主体。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缴费标准。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

3、保险,均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三)停保手续。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办理停止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需要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协议期满未办理停保或者续签协议手续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失效,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退还。(四)其他。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改办单险种参

4、加工伤保险方式。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三、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四、待遇保障(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5、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三)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其实习期、见习期、协议期结束后,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按照双方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六)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五、工作要求(一)各级社会保险

7、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对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在系统内分别单独进行标识,根据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期确定参保有效期并录入系统,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二)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牵头组织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其工伤权益。教育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积极与实习单位协商,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和见习单位积极为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S)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推动落实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本通知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认定工伤决定书(参考)2 .三方实习协议(参考)3 .见习协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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