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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课程教案教学任务项目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学时3授课地点多媒体教室C)企业C)专业教室。实训室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 .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2 .了解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3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特点。4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5 .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学习内容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重点:1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2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4 .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难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差异。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和调整对象。教学内容教
2、学活动及学习要求本章引例: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行为性质后果如何判定?任务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两性的区别是婚姻存在的基础。(2)婚姻的目的,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不具有此目的的男女双方的结合,不能认定为婚姻。(3)婚姻的效力,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为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形成婚姻,因此,男女两性的结合被当时社会制度认可后,双方的关系就为配偶关系而受到保护。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
3、称其为婚姻。(4)在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具体而言:(1)家庭是由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但并非所有的亲属都能成为家庭成员。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相互间共同生活。(2)家庭以共同经济为纽带,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指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一、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
4、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类的生产活动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即食物、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繁衍。(二)组织消费的功能从法律意义上讲,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在这个亲属团体中,成员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就是抚养、扶养和赡养,而这种权利主要依靠义务人承担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方式实现。(三)家庭教育的功能社会教育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家庭教
5、育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在传统法学中,婚姻家庭法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前者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中的细胞组织。(二)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规范是同社会主义的道德
6、规范相一致的,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三)婚姻家庭法在规范性质上具有较多的强制性为了妥善地保护自然人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权益和全社会的利益,婚姻家庭法规范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很少有任意性规范。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我国民法典第I(MO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可见,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关系因结婚而发生,配偶身份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确定;婚姻关系又因配偶死亡和离婚而终止。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
7、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因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而发生,因离婚、死亡、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等而终止。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婚姻家庭关系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1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2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
8、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从属性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和终止上的从属性。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1条的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
9、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婚姻自由。首先,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可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如买卖婚姻同时构
10、成重婚的,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其次,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当事人结婚是自愿的,但将财产关系作为人身关系的前提,不符合“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同样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我国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然
11、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禁止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据婚姻家庭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
12、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中,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同时规定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是指那些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在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要注意它与事实重婚、通奸等婚外性关系的区别。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专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实例1-1】“赤山约农会”下设“仲裁部”。农民政纲第七
13、项规定乡村公断处。【实例1-2】苏维埃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第17条【实例1-3】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等。婚姻家庭领域里的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2)夫妻二人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3)父母在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4)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二)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平等
14、还没有完全实现,如在抚养问题上存在的遗弃、虐待女婴、女童,在家庭地位问题上存在的丈夫夫权思想严重,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虐待妻子等。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方在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等。(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
15、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等。(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根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