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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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真实、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本着对所有捐赠人负责的原则,基金会财务工作有义务接受相关方监督并接受社会有资质机构的审计。第三条基金会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总则、组

2、织体系与人员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票据管理、投资(实体、刊物)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审计、财务报告和附则共十章,适用于基金会运作和资助的所有项目。第二章组织体系与人员管理第五条财务部是基金会负责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秘书长领导基金会财务工作。第六条财务部工作职责为:(-)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流程;(三)参与基金会业务活动计划的审核,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四)合法、安全、有效管理资产;(五)负责基金会的各项税务工作;(六)提出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经批准后负责执行;(七)其他与财务相关的

3、工作。第七条会计岗位职责为:(-)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导和督促各项目/部门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能符合财务规范;(二)负责基金会日常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及报告;负责设立基金会内部控制体系并督促其实施;(三)负责统筹基金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的年检、基金会筹款等工作中涉及的财务报告;(四)负责统筹基金会的税务工作;(五)负责基金会财务统计和分析工作、财务信息的对外披=!=*SS/(六)领导交代的其它财务相关工作。第八条出纳岗位职责为:(-)负责基金会日常的费用报销;(二)负责基金会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银行存款日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银行核对存

4、款余额;(三)月末与会计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发生额与余额;(四)所有票据的审核与整理粘贴,已付款供应商未开发票的催缴;(五)每月更新捐赠善款报表及银行明细各项目善款的整理核对;(六)捐赠发票的开具及快递;(七)每月按工资表发放工资;(八)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第九条财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资格的全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一名符合条件的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工作。第十条基金会财务人员有责任客观地向理事会、监事、秘书长报告基金会财务收支状况,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基金会可能造成的影响,为预算决策提供建议。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负责保管的财产、印章、密码、会计资料与文件档案等逐一

5、列出清单,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财务人员交接由秘,书长监交。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基金会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预算主要包括项目资助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及捐赠收入预算。理事会是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各项预算。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统筹预算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日常监控工作。各部门是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本部门管理费用预算的编制、报送、落实和执行。财务部负责财务费用预算、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项目部负责当年项目资助预算的编制。第十四条秘书处每年根据业务活动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方

6、可执行。第十五条秘书处应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列支各项费用,预算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由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财务部对各部门超预算且未经批准调增预算的费用付款事项不予办理。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十六条基金会收入来源应合法合规并符合章程规定。财务部根据年度基金补足计划及时催收认捐款,并按规定给捐赠人开具财政厅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第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基金会管理制度履行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交财务部付款。已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须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书面通知财务部付款。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

7、金余额的8%o第十八条基金会每年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o%o年度预算内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由秘书长签字审批。第十九条基金会在银行开立对公帐户,可利用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归集、使用、监控。银行付款操作应由两人交叉复核后授权。严禁转移、转借资金,出租、出借帐户。第二十条出纳人员至少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应对调节表复核,加强对未达帐项的监控。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某某教育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I第二十二条严

8、格履行货币资金审批制度。凡涉及货币资金的业务,各相应经办和管理、决策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扑侨口办理;禁止未经授权操作货币资金,禁止超越审批权限批复资金。第二十三条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供应商、客户、工作人员等)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尽量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账户,不能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本基金会以外的收支结算,因私借用支票不予办理。第二十五条月末,出纳应核对银行日记账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

9、额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如有差异,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主管汇报。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第二十七条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的构建、出售、清理、报废、转移等由秘书长审批后办理会计手续。第二十八条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并每年对固定资产实地盘点,盘赢、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处理。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由领用人或使用人负责实物资产保管和日常维护;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固

10、定资产台帐并做好相关维修、管理工作。第七章票据管理第三十条为健全和完善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

11、,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第三十四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

12、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m排兑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七)交换交易收入;(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第三十六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第八章投资(实体、刊物)管理第三十七条为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基金会可以进行资产运作。为使基金会资产运作合

13、法、有序进行,保证基金会的资产安全,特制订基金会资产投资暂行管理办法。(-)基金会的投资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后方可进行;(二)基金会投资的初次合作者,基金会须2人以上亲自到对方机构进行考察,了解其资质、信誉及业绩等,必要时还要向证监会了解情况,请法律顾问调查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运作方式的合理、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三)基金会的投资须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四)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2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短期投资有基金会法人代表决定,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2)21万元至100万元(不含)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投资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14、,并在下次理事会时通报投资情况及投资结果;(3)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无论期限长短,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进行;(五)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重大而紧急情况随时汇报,必要时召开理事大会,根据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决定投资活动的续、止;(六)投资活动结束后,须向最近一次理事会报告投资结果。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阐述的会计档案,特指财务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财务预算、计

15、划、制度等文件资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制度。第四十条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会计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十章财务报告第四十一条为提高社会公信力,基金会在每年3月10日前按需安排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给理事会和捐赠人。第四十二条本着对捐赠人负责的原则,基金会有义务接受捐赠人进行的核查或捐赠人委托的审计。第四十三条财务部应按规定时间编制财务报告,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财务报告可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向理事会和监事报告。年度报告报出时间为年度终了30个自然日内。第四十四条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一次社会有资质机构的法人离任审计。第四十五条除例行财务报告外,秘书长对基金会出现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须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某教育基金会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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