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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安装工程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我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处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工种或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水平,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条教育培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扎实稳步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
2、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向处培训中心上报培训计划,由处培训中心汇总后报公司培训中心。处成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处安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制度及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处安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制度、计划的贯彻落实,协调安全教育培训各方面工作。第五条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六条处安全监察部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处人力资源部是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处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3、工作;负责制定处安全培训制度和程序文件,并组织贯彻执行;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和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生产实际对安全培训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使之最大限度地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第八条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是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教育部门。第九条项目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I。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岗位要求及相关安全培训规定选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I;组织落实项目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关工作;利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真实、规范
4、;配合处安全培训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条处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岗位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I。第十二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对于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煤矿施工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
5、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及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二)所从事工种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第十三条处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工作的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督察工作。并组织各
6、项目部、各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和施工生产实际,对照现有人力资源状况,结合年度、月度持证上岗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各部门根据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各自的下年度培训计划,每年11月底前报处人力资源部。第十五条处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处人员实际情况及时对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进行修订和调整,满足处安全生产的实咛壬丽八TfnM7o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严格按照培训工作程序进行,培训考核应根据培训计划规定内容和办法实施,严格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十七条安全培训要搞好培训需求调研,围绕职工持证上岗的需要,重点抓好安全资格培训。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科学制定培训方案,选用优秀教材,培训考核要严格
7、把关,确保培训质量。第十八条对于安全培训中有明确专业技术规范、标准或特殊规定的培训考核,应严格按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或下一轮培训,直至合格通过。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考虑其工作调整。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期间,项目部应正常支付参培人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但考核不合格者费用自理。第五章安全培训信息统计第二十条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培训信息的统计工作,处人力资源部门、项目部必须建立职工基本情况、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的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准确。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定员、培训完成情况、持证上岗率进行汇总分析。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
8、十二条处安全监察部门要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未经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第二十三条对已发证件的正本原件在满足安全检查的前提下,由处人力资源部门或项目部统一保管,避免遗失和污损;但要求上岗职工必须持有封塑复印证件。第二十四条处培训中心和项目部应准确掌握人员持证情况和证件复审日期、以便确立培训需要和复审期间施工人员调配,不得出现漏培、重复培训现象。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全培训工作没有年度计划的;(二)有培训计划但不按计划组织落实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职
9、工安全培训档案的;(四)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并承担正常安全培训费用的。(五)不按规定时间、规定人数参加上级安全培训的。(六)长期拖欠安全培训资金的。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项目部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按本制度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制度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按照本制度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的。第二十七条相关安全培训有关人员在考核、办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国家及行业对于安全培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