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指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指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指引1 .总则1.1 【指引依据】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法律业务,提高本所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2 .适用2.1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按此指引执行;2.2 律师办理代书遗嘱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2.3 律师助理人员应当熟悉本指引。3 .定义3.1 本指引所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分其它合法权益,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3.2 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
2、见证律师,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4 .服务程序4.1 执业资格4.1.1 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4.1.2 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以及相关人员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律师遗嘱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4.1.3 律师应能客观地确认真实地发生的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法律行为,依照与见证遗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4.1.4 律师应
3、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4.1.5 【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以及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4.2 建立法律服务关系4.2.1 律师在接待遗嘱人时,可向其介绍、解释包括遗嘱的含义、遗嘱的形式类别、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公证遗嘱与律师见证遗嘱的区别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规定。4.2.2 律师在接待遗嘱人时,应当询问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原因、意愿、遗嘱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况、遗产
4、范围等基本信息。4.2.3 律师在接待遗嘱人时,应当向其介绍律师遗嘱见证的工作模式、收费标准、见证流程、工作范围及律师进行遗嘱见证的法律意义和责任限制。律师应当向遗嘱人特别说明,律师仅对遗嘱人身份、立遗嘱的过程、立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4.2.4 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能力进行判断。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医生开具的精神状态的证明。律师确认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继续磋商委托事宜。4.2.5 存在以下情形的,律师应当婉拒遗嘱人的委托请求,告知遗嘱人不适宜提供相应遗嘱见证服务。(1)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5、力的;(2)遗嘱人逻辑混乱,经律师释明后仍然没有改善的;(3)遗嘱人存在违法动机或目的,或期望订立遗嘱内容或所涉遗产标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不适合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其他情形。4.2.6 【风险告知】律师事务所与遗嘱人建立委托关系,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要求遗嘱人签署风险告知书。法律服务合同中建议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遗嘱无效或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的数额可考虑约定以律师见证已收取费用的3倍为限。4.2.7 【委托关系的建立】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委托关系时,
6、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遗嘱人身份情况、健康状况、真实意愿、遗嘱主要内容、对遗嘱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是否理解等基本信息。遗嘱人阅读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亲笔签名暑期。4.2.8 遗嘱人本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应当注明签署日期。遗嘱人不能委托、授权他人代为签名、署期。4.2.9 【见证费用的支付】遗嘱见证律师费用应当由遗嘱人支付,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支付;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费用支付。4.2.10 【见证法律服务的独立性】遗嘱人要求律师提供见证遗嘱关联的其他法律服务(例如委托提供咨询意见、委托尽职调查、遗嘱执行人
7、、遗嘱监护、遗嘱信托或监督服务等)的,双方应在法律服务合同中以特别条款或者另行签署补充合同的方式对其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约定,约定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律师费、责任承担等。4.3 文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4.3.1 【遗嘱见证所需材料】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供下列材料:(1)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2)配偶身份以及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等证明;(3)涉及的不动产、动产、股票(出资证明)、知识产权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权利证明;(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4.3.2 【材料的接收】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见证律师应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则上不收取
8、原件。遗嘱见证时,遗嘱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便见证律师作形式审查。律师收取文件、材料时应制作文件材料清单,并由遗嘱人签名,注明提交时间和材料来源。如必须收取原件的,在移交时应做好签收手续。律师归还所收取的原件时,应由遗嘱人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签收确认。4.3.3 【材料的审查】律师对于遗嘱人递交的材料仅做形式审查。遗嘱人递交材料时,应当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承诺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4.3.4 律师认为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的,应告知其作必要说明或进行补充。4.4 遗嘱的审查4.4.1 【见证遗嘱的类型】律师可以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打印遗嘱提供见证服务。对其他类型的遗嘱性文件提供见证服
9、务时,应当慎重。4.4.2 【遗嘱订立内容的询问】律师应当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前,确定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遗嘱人的身份信息、身体状况、精神状况;(2)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相关人员;(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如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生前赠与等方式进行处分,是否已存在设立居住权、担保、抵押、质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等;(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遗嘱草稿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5)遗嘱
10、人未提供遗嘱或遗嘱草稿,需由律师代拟的,应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愿;(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具体方式;(7)确认遗嘱的主文内容并告知遗嘱的法律后果;(8)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4.4.3 谈话笔录应当由律师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确认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在笔录上签名暑期。4.4.4 【遗嘱审查程序】遗嘱审查的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遗嘱审查时,必须由见证律师亲自审查;(2)应注意审查遗嘱人是否有能力审阅全文,完整理解遗嘱内容并对确定的遗嘱内容无异议;(3)审查过程中,律师可以安排录音录像;(4)遗
11、嘱审查时不应当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5)审查结束后,应提示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中签字。4.4.5 【遗嘱的审查】对于所要见证的遗嘱,律师应当就以下内容再次进行审查:(1)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及遗嘱处分财产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保持一致;(2)遗嘱处分的内容是否与谈话笔录中记载内容相符;(3)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需要保留必要遗产的情形;(4)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遗嘱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5)其他与遗嘱效力相关的情形。4.4.6 【代书遗嘱的内容】遗嘱人委托律师代书遗嘱的,遗嘱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2)
12、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3)遗嘱人与遗嘱信托受益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4)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基本信息;(5)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6)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具体内容;(7)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日期;(8)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日期。4.4.7 【遗嘱的修订与风险告知】遗嘱内容经律师审查,若存在需要修改、补充内容的,应当告知遗嘱人修改、补充的原因。(1)律师协助修改的,经律师整理、誉清后,应当交由遗嘱人核对并确认;(2)遗嘱人的意见与律师
13、修改意见不一致的,律师应充分告知遗嘱人法律风险;(3)律师在充分告知遗嘱人法律风险后,若遗嘱人仍坚持己见,且因此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重大风险时,律师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申请终止见证法律服务。4.4.8 以上规定的服务过程,应制作谈话笔录。5 .见证程序5.1 【遗嘱见证的内容】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律师仅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遗嘱人在遗嘱上落款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遗嘱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只是进行形式审核;律师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该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遗嘱人所有等,见证律师没有审核的义务。5.2 【遗嘱见证的过程】律师见证程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4、以下步骤:(1)见证律师向遗嘱人介绍中国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询问遗嘱人的基本情况;(2)见证律师应当审核遗嘱人与继承人的人身关系基本情况;(3)由遗嘱人陈述遗嘱基本意愿,确认遗嘱主文内容等;(4)介绍见证律师基本情况,并出具律师证供遗嘱人审查;(5)律师与遗嘱人共同签署与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或说明;(6)如果对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疑问的,见证律师可要求遗嘱人或其亲属出具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7)当场由遗嘱人书写遗嘱,或由代书人书写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8)遗嘱书写或打印完毕后,律师或遗嘱人应当朗读遗嘱的全部内容;(9)律师应询问遗嘱人是否理
15、解遗嘱内容,确认遗嘱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10)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亲自签名并亲自签署年月日;(11)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名;(12)遗嘱见证过程可以安排录音录像。5.3 如果遗嘱人委托本所律师代书遗嘱,应当根据上述见证程序以及446规定办理。5.4 以上见证过程均应留有见证笔录,见证笔录应当在见证当日由遗嘱人、见证律师签名并签署日期。6 .【遗嘱见证书】6.1 律师事务所可以另行出具律师遗嘱见证书。6.2 见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首部,应当写明见证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委托权限、服务标准;(2)中文,写明遗嘱人的基本情况,立遗嘱过程,遗嘱形式,遗嘱正本及副本描述,见证结论;(3)尾部,见证律师签名、日期并加盖事务所印章;(4)附项及附件。6.3 遗嘱见证书按律师事务所规定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6.4 律师应当将遗嘱见证书与遗嘱一并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