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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C以上的作业。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第五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卫生管理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
2、,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第二章技术措施第七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第八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第九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第十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第十一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
3、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第十二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第三章保健措施第十三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第十四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第十五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第十六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第四章组织措施第十七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第十八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T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第十九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