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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卫健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本机关各卫生院、站、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工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澄清涉及本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2、,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本机关各科室、委下属单位要及时发现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还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接受、发现公众反映虚假信息的情况。第六条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交相关科室、下属单位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确认,认定结果报局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根据需要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必须依照国家、省、市里有关规定。以本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领导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的本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下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