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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现状及对策目录一、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3二、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3(-)犯罪技术手段呈高科技化发展趋势3(二)由群发信息向目标明确化演变3(三)诈骗手法推陈出新4(四)利用社会热点包装诈骗模式4三、电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4(-)电信诈骗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41 .主从犯认定需要进行个案分析42 .明确“取款人”的刑事责任5(二)跨国犯罪问题61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62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6四、新型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应对建议7(-)依托反诈中心,配置完善中心职能7(二)网上网下并行,建立专业打击队伍7(三)通过大数据技术识别新型网络诈骗的规律性8(四)建立群众
2、防诈骗举报多渠道8(五)加强警银、警企合作,建立科学防范体系8结语9参考文献10一、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网络诈骗是基于互联网载体,利用计算机病毒、网络钓鱼、社会工程和网络攻击等方式来骗取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在网络和移动技术的支持下,新型网络诈骗犯罪从类型、形式、内容等方面不断更新作案手法,以微信、微博、腾讯等非接触式的通信软件为实施平台,通过二维码、支付宝、百度钱包、翼支付和云闪付等基于移动终端支付方式躲避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非个人用户转账24小时后才能到账的原则,为不法分子进行盗取余额、网络赌博、色情网站、贩卖违禁物品和公民个人信
3、息等违法活动提供了隐蔽场所。二、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犯罪技术手段呈高科技化发展趋势新型网络诈骗和现代网络技术结合愈加紧密,许多高科技技术设备被利用开展诈骗活动,如:伪造银行网站,除IP地址有细微差别外,几可以假乱真;以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用伪基站批量群发短信,然后用改号软件把号码改为银行的客服号码或通信运营商的客服号码,欺骗受害人到先前伪造的虚假网站进行网银操作,最终达到盗刷他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目的。此外,利用声音处理软件对电话外呼语音进行处理,利用PS软件对证件、资料、照片等进行合成伪造也是常见的新型技术诈骗手段。(二)由群发信息向目标明确化演变由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犯罪分
4、子逐渐从早期群发短信模式转变为“定向”电话和短信模式。消费者办理信用卡透支业务,不法分子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假冒银行官方发送反馈服务,如果受害者登录钓鱼网站并输入关键信息,资金将被转移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购启、投资、理财等各种针对性的场景设计,贴合了受害者的实际需求,高利润、高投资回报率的个性化电话服务,使行骗过程容易取信于广大群众。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校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学生的超前消费观为非法“校园贷”提供了温床,很多大学里都张贴着非法的贷款广告,由于学生对这类信息的识别能力比较底下,再加之这些违法的贷款平台利用学生需要资金的心理,欺骗他们进行贷款,一些学生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长期受到暴
5、力债务追收的骚扰,严重侵犯了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诈骗手法推陈出新低成本和快速回报是新型网络诈骗猖獗的原因之一。新型网络诈骗利用网络平台设备降低犯罪成本,并实现多渠道作案方式,使普通人丧失了识别的能力。例如,2017年,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破获了一起假冒二维码的案件。嫌疑人用自己的二维码代替了几十家商店的收款码进行网络盗刷,作案320多起,非法获利超过90万元。对于违章停车,不法分子将二维码扫描支付添加到交警的违章罚单中,违章车主很难识别罚单的真实性,为方便直接扫码缴纳罚款。(四)利用社会热点包装诈骗模式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和发展,威胁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犯罪活动有所增加。在预防和控制疫情的
6、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研发、生产或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来骗取公私财物,或是捏造事实骗取捐赠款物。此前,许多地方已经调查并惩处了中小学班级微信和QQ群内冒充教师或班主任身份以欺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非法行为。非法分子利用社会热点采取动作,由于长期居家不出门,父母还要辅导和监督孩子在线上课,许多家长的防骗意识可能有所松懈。此外,一些骗子不仅可以“打入”班级群内,还盗用教师或班主任的头像,使得预防工作变得困难。此类网络诈骗多次作案一次骗取少量金额以数量取胜的方法,因为诈骗的数额达不到起刑点,很多被害者就当买个教训放弃追责,所以不法分子才会屡屡得手。三、电信诈骗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电信诈骗中
7、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电信诈骗犯罪的集团化特征愈发明显,犯罪团伙人员众多,内部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团伙的日常工作事项包括了购置设备;对团伙人员进行技术培训I;对不特定的群体发布诈骗信息;假冒身份虚构事实;诱导受害者汇款;转账取款等。导致认定复杂诈骗团伙中不同成员的法律地位产生困难,司法上应当予以明确。1 .主从犯认定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一些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机构严密,成员从事的任务复杂多样。因此,在确定主从犯时,不应简单把实施实行行为的认定为主犯,实施帮助行为的认定为从犯,应当以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参与电信诈骗的时间和程度,参与分赃情况具体区分。比如,在一个成熟的诈骗团伙中可能存在着专门的技术培训人
8、员,负责向新团伙成员教授诈骗技巧或者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许多电信诈骗团伙被捣毁之后,又轻易地再生,愈演愈烈,原因就在于有这类培训人员,可以帮助犯罪组织者迅速成立新的团伙。因此,这类成员对团伙的扩张极为重要,对社会的危害也较为突出,宜作为主犯论处。同样地,团伙中的“导演”,即提供诈骗方案的人员,由于其使诈骗过程更加精细化,步步为营,是诈骗行为得以成功的关键,应作为主犯进行处罚。2 .明确“取款人”的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如果各阶段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共谋或者犯意联系,则都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这是十分明确的。但是,实践中犯罪集团为了躲避追查,降低被抓捕地风险,往往会在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地方雇佣专门负责转
9、账、取款的人员,而这些人员却并非必定与犯罪集团之间存在共谋或者犯意联系,甚至因为受到蒙蔽或者欺骗而不清楚其取款行为与诈骗犯罪有关,由此产生了“取款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有疑问的是,在一个电信诈骗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共谋,那么当然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即不论是帮助取款或者协助转账的行为,或者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在错误状态下把财产转移到犯罪行为人控制下的账户。因为这种事先共谋,使得各个犯罪参与者产生了精神上的相互鼓励、支持配合,提高了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基于此点,所有共谋者都应对发生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10、由于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在错误的状态下处分财产,行为人最终获得财产。因而行为人获得财产才能算作诈骗罪的正犯行为终结。但对于行为人何时才获得财产在学界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受害人将钱汇入电信诈骗集团所控制的银行卡账户之中就是行为人获得财产的时间点,就可以说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获得了对诈骗钱款的控制权。也有人认为是犯罪团伙成员将控制账户的钱款取走才是正犯行为终结的时间点。前者更为合理,因为一般电信诈骗犯罪中,收账款所用的银行卡就被犯罪行为人控制,涉案银行卡中的存款是事先通过诈骗所得的,且可被犯罪行为人随时提取,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对银行卡内的数额主观上
11、具备占有目的,客观上存在占有行为。因此,被害人将钱款转到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所控制的银行卡账户时,犯罪行为人就控制了诈骗钱款。也就是说,被害人将钱款转到犯罪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时,财产损失就已经发生,电信诈骗犯罪的正犯行为即告完成。因此可以得出,对电信诈骗中的帮助转账、取款行为的定性,只要转账或者取款人和行“骗”的犯罪分子事先存在通谋的,不论其是在什么阶段参与转账或者取款行为,一律成立诈骗罪的共犯;但是,在被害人将钱款转到犯罪分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后,负责转账或者取款的人再参与其中,由于转账或者取款人事先和诈骗者不存在通谋,客观上也是在诈骗行为完成之后参与其中,尽管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也只能以掩饰、隐瞒
12、犯罪所得罪论处。(二)跨国犯罪问题1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跨国犯罪类型。从我国对跨国电信诈骗的打击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开展跨国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需要得到相关国家的允许,涉及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外交关系。其次,各国法律制度各异,对公民的隐私保护程度不同,造成对案件信息的调取和证据材料的收集都不便。另外,目前我国只能采取“委托办案”,侦查结果受到各国警方办案能力的影响。因此,各国应该在国际法的框架内构建案件线索与犯罪情报交换渠道,建立网络协作平台,开展跨国联合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在跨国取证、抓捕、追赃等环节进行合作,提升侦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
13、时,参照1988年联合国通过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有关侦查协助的约定,在侦办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用各国共同办案取代目前的委托办案模式。2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在处理跨国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上,一般遵循着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原则的顺序。各国普遍确认属地管辖是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是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是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从预备到实施,都可能会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因此,以犯罪行为地作为属地管辖的依据容易造成管辖权的冲突,应该以犯罪结果地作为属地管辖的依据。尽管电信诈骗团伙的作案形式各异,但是一般作案流程就是指挥
14、人员一一诈骗实施人员网络通信平台受害人转账取款团伙分赃。诈骗信息可能会经过各国的网络服务器上多次流转才会到达受害人处,但是最终只会在一个国家的终端设备被受害人接收。基于诈骗信息的误导,受害人揩财产汇到犯罪行为人指定的账户,无论行为人是否收到赃款,受害人的损失已经形成。电信诈骗事实不是以整个诈骗流程完成而成立,而是以造成受害人财物损失的事实而成立。因此,诈骗行为结束的时间应该是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汇出财物地作为电信诈骗行为的结果地,而诈骗信息发出地、网络信号流经地、赃款流转地都只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四、新型网络诈骗犯罪预防应对建议(-)依托反诈中心,配置完善中心职能一是推动各省级反诈
15、中心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各级反诈中心是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战平台,也是与其他行业部门协作的平台。公安机关反诈中心功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成效。通过反诈中心平台,为群众搭建提供咨询服务的“窗口九二是充分发挥反诈中心职能作用。通过标语横幅或者宣传栏的方式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发布最新的欺诈手段方法,提高群众的警惕性,防止被骗。及时破案和消减积案工作是提升群众获得感与满意度的重要工作。三是依托省、市两级反诈中心和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抽调所队业务骨干参加集中培训,邀请银行、互联网等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讲座。(二)网上
16、网下并行,建立专业打击队伍一是“三路”并行,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根据案件侦办需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卡转账交易明细(资金流)、犯罪嫌疑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信息流)以及通过审讯得出的口供印证证据,查清余罪。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时,不能仅着眼于手头上的案件,在对资金流进行追索、对犯罪嫌疑人追查时,要主动查清与本案有关的上下游犯罪和其他关联犯罪。通过多方走访调查,网上网下合成作战,注意顺线追踪、溯源,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周边”犯罪。二是建立专业打击队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而打击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成立兼顾事前防患、事中核破和事后处置功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队伍(三)通过大数据技术识别新型网络诈骗的规律性各省电信公司与通信管理局高效协同,利用大数据平台能力,通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