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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出让底价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
2、综合确定。二、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投标,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坚决杜绝违规竞标、肢解发包、压缩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3、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公开、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建设项目工地信息公示牌、该房地产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完成小区内绿化、道路、车位(车库)、安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完成日期,并于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不得随意调低房屋交付条件。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
4、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凡未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均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并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O以上,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四、规范房地产交易管理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
5、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落实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逐步步构建以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为基础的房地产交易管理体系,优化网签备案服务效能,逐步推行“互联网+网签”,提高网签数据使用效能,强化信息共享,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行“交房即交证”工作,推动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要遵循“专户专存、转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规范监管账户的设立,实施监管的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
6、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优化监管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加快审核拨付,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五、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下查一级,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有无因批条子、打招呼、走关系,致使房地产开发用地规避“招拍挂”、假“招拍挂”、超容积率,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为要件不齐或有权属问题的房地产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违规违纪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监察、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