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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生产法中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概念的解读安全生产法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描述有14处之多,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收到有关部门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甚至还没弄清楚隐患在哪里,处罚依据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是违法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详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如一旦发现就立即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接到报告的部门不依法及时处理也是违法的,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注意,接到了报告或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其行为就是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若不及
2、时处理的也是违法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详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注意并不是行政警告或记大过之类的处罚,而是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我们有关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有关的处理结果。再看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置,如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否则也是违法;如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又多次受行政处罚的,更严厉的措施是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这么多重大事故隐患,有多少企业一年内或多或少地有三、四次
3、被查到重大事故隐患,受到了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多次后吊销营业执照,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任职相关行业。可见,安全生产法对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处罚是严厉的。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官方正式的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一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隐患的定义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并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4、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很显然,前者定义和后者定义是有区别的,前者以隐患造成的结果来定义,后者以隐患的整改难易度来定义。如果以隐患造成的结果定义重大事故隐患,几乎所有的隐患都有可能是重大事故隐患。因为所有隐患都有可能造成事故,而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结果是不确定的,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例如违规动火作业,有三种可能,一是不一定发生火灾,二是发生火灾损失很小,三是有可能酿成重大的火灾事故
5、。现实中,绝大多数隐患都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况,是看不到事故造成的结果的,都有可能造成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因此说所有的隐患几乎都可称之为重大事故隐患。但是,如果按隐患整改难易度来看,可能相当多的隐患又不能称之为重大事故隐患,因为相当数量的所为重大隐患整改并不是很难的,按此定义又只能是一般事故隐患。还是以违规动火作为例,如动火作业时发现没有动火证或没有监火人员,或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均可进行相应的整改处置,很快达到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现在不少所谓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不是那么难以整改,只要发现大部分是可以立即整改的,不需要停工停产进行整改,即可或稍加努力就可以整改完毕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此看来,现在所谓
6、的重大事故隐患界定不科学性。不科学性又造成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随意性,各领域行业有关部门在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时随意开出一大串清单,应付式地制定了一系列所谓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些标准不是真正的标准,如果是标准的话应当按照我国标准化法有关法律规定严格走标准制定的程序制定有关标准,即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依法进行标准化管理,不能有例外。由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不是依法进行标准化管理,所以标准制定问题很大,造成了即使是这些所谓的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中其隐患清单内容掌握起来随意性很大,可以任意解读。更有甚者,一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执法时并不完全依照所谓的重大事故隐患标准另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任
7、意执法的现象。总之,当前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中存在定义的界定上的不科学性,因此造成了目前许多所谓的重大事故隐患标准制定的不科学性,严重影响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行,这或是当前事故隐患越整改越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可以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改革入手,重新评估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正确认识事故隐患。附:安全生产法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规定的条款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
8、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权之一就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
9、使用”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九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10、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