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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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白蚁防治行为,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桂建房(2007)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白蚁防治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行为进行信用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白蚁

2、防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开展白蚁预防、白蚁灭治等经营行为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本办所称的白蚁防治企业,是指已注册登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白蚁防治企业”)O区外入桂白蚁防治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示、发布、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条款加强对辖区内白蚁防治行为的动态监管,严格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引导行业企业良性发展,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加强与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利、通讯、管道燃气、

3、市政设施、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本辖区内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奖惩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及信用信息的分析、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指导、监督各市、县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意见进行认定;统一建设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一公示、发布信用信息。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企业信用评级出具评价意见;负责异议复核;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失信

4、惩戒;负责监督指导其所属事业单位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或其内设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开展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所在市白蚁防治企业基本信息及优良信息的审核、评价和变更。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企业不良信息的采集、录入;负责有关优秀信息和不良信息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第五条白蚁防治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组织业务培训,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白蚁防治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

5、、诚信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为重点,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认定与采集第七条白蚁防治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三类。(-)白蚁防治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白蚁防治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从业人员、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等信息。(二)优良信息主要包括:白蚁防治企业在全区从事房屋白蚁防

6、治业务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科技创新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抽样质检报告等信息。(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指白蚁防治企业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活动时,违反白蚁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规范标准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信息。第八条企业基本信息(详见附表1)由白蚁防治企业负责填报,由注册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5个H作日内录入新的信息并重新提交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因基本信息录入错误或未及时更正导致企业信用评价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企业优良信息(详见附表2)由白蚁防治企业申请填

7、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白蚁防治企业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优良信息采集手续,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计入当年加分。对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注册地所在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按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第十条不良信息按照“谁处罚(理)、谁采集,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记录,并建立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等对白蚁防治企业具有执法监督权的管理部门,其执法行

8、为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不良信息由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报送的不良信息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信用扣分,并将该不良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信用修复途径告知白蚁防治企业;审核未通过的,重新采集。第三章信用评定与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IOO分,信用信息得分=基本信息得分+优秀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4)。凡是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已生效的白蚁防治企业,每一个季度获得基本

9、信息分值80分。一个季度内,白蚁防治企业上传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且经信用信息公示完毕的,基本信息分值自公示完成后下一个工作日上调为90分;一个季度内,白蚁防治企业未上传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或者上传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协议或施工记录但未完成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信息分值保持80分不变;优秀信息加分项满分为5分,若发现或被举报并经核实申报信息存在虚假或不属实的,按申报应加分值或实际应扣分值予以2倍扣分处理。第十二条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优秀)、AA(良好)、A(合格)、B(不合格)四个等级。(-)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AAA级信用白蚁防治企业;(二)信用分值

10、在70分(含)至90分的,为AA级信用白蚁防治企业;(三)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的,为A级信用白蚁防治企业;(四)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为B级白蚁防治企业。第十三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为白蚁防治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80分基准信用分值记分,按AA级信用等级核定。按照记分明细的规定和标准,在白蚁防治企业初始信用分的基础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注册地在广西的白蚁防治企业跨区域设区市分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同时计入总公司的信用加减分。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区外入桂经营的白蚁防治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以其分支机构

11、在桂的业绩独立评定。其总(母)公司的业绩及信用等级作为参考依据,对已入桂开展业务的白蚁防治企业按本办法管理,对区外首次入桂白蚁防治企业采取暂定制管理。首次入桂白蚁防治企业在申请信用平台账号后,需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暂定信用级别。在提出申请时,需附上企业承诺函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有关信用信息证明文件(信用等级仅作为暂定信用级别参考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后,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评定暂定信用等级,指导企业正确使用系统,诚信守法经营。(暂定期为一年;暂定期满后如无扣分记录,取消暂定,信用级别与申报时保持一致;如被

12、处罚扣分,暂定期满后企业信用等级重新核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白蚁防治行业组织应当将入桂经营的白蚁防治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评价情况向其总(母)公司注册地的省级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及白蚁防治行业组织通报。第十五条本办法开始实行一个季度后将发布第一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后续将结合实际定期(每季度)对信用等级进行优化调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辖区范围内的白蚁防治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不属实的,给予扣分惩戒并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进行行业通报。第十六条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含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

13、台、“信用广西”网站、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信用信息。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详见附表4),经核查信息确属失实的,应及时更正;如核查信息确属无误的,维持原公示结果。第四章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第十七条政府性房屋白蚁防治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白蚁防治企业的,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信用要求,优先选择信用较好、信用得分较高的白蚁防治企业。第十八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可作为白蚁防治企业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根据信

14、用信息评价结果对白蚁防治企业予以差别化监管,实行正常监管、重点监管、失信惩戒。信用等级AAA级、AA级为正常监管,A级为重点监管,同时对B级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第十九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二)向相关部门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三)对白蚁防治企业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四)约谈白蚁防治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应向社会发出失信惩戒信息。第五章信用预警和修复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

15、对被评为信用等级A级、B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对被评为信用等级B级的白蚁防治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第二十二条不良信息根据行为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白蚁防治企业能通过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轻微或一般不良信息,可在不良信息最短修复有效期满后向不良信息采集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不良信息修复表)并提交整改材料。其中,轻微不良信息、一般不良信息扣分的最短有效修复期分别为1个月、3个月;严重不良信息,白蚁防治企业不可申请信用修复,扣分直至评价期限届满。信用修复审核通过则修复成功,系统将撤销扣分,并停止公布扣分信息;审核不

16、通过则修复失败,扣分继续有效直到评价期限满。第二十三条白蚁防治企业申报信用信息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信用得分或信用修复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设区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双随机”监督抽查。对于应当采集而未采集或未及时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白蚁防治企业对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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