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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及广播电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权基准。第二条全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权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裁量权基准所称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
2、、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行使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同案同罚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综合裁量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区分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
3、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应从其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选择不同的处罚尺度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三)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第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4、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执行标准中较低的处罚档次给予行政处罚;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参照执行标准降低一个处罚档次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三)抗拒检查、阻
6、碍执法的;(四)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五)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六)在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伪造、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七)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九)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执行标准中较高的处罚档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一)、(二)
7、、(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最高执行标准处罚。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第十一条本裁量权基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十二条本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十三条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决定书时,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不得只依据或参照引用本裁量权基准的内容。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履行相关工作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有关部门可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
8、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回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x1s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一、修订的背景、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安排,今年7月份我省颁布了河北省行政裁量权
9、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要求省直各部门要在8月底前完成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我省广电系统现行的河北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于2023年发布,对规范我省广电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标准有关基准制定、基准适用和裁量规则、执行标准等内容已经与国家和省最新规定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为此,结合省里的统一部署,依据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我处组织对河北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同时按照省里统一要求,起草了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10、送审稿)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送审稿)。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涉广电系统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三、起草过程5月份和6月份,河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先后征求了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文化
11、广电和旅游局的意见,在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7条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6条采纳,1条与有关单位沟通后达成了一致意见。8月3日,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14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报省司法厅履行了备案审查程序。四、主要内容裁量权基准(送审稿)分为文字版的原则性规定和表格式的执行基准两部分。与“原标准”对比,主要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完善:(一)在形式上更便于执法人员使用。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要求,执行标准由文字描述式修改为表格式。一是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送审稿)方面,对文字版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修改,重点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
12、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的履行主体、法规依据、基本原则、处罚范围、有关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表格式的执行基准突出精准执法、依法执法,依据我局行政处罚清单内容,以广电系统相关法律法规为分类,对各类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分,将作为一线执法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参考标准;修订后的广电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计152项。二是在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送审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送审稿)方面,本着加强行业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对相关行政权力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检查事项、检查范围等环节内容;广电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共计14项,行政检查裁量权共计
13、11项。(二)在内容上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制定依据上,增加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二是在适用范围上,按照省司法厅要求,经与省文旅厅沟通一致,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62号)、文旅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3)71号)文件精神,已移交省文旅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统一公布、管理的广电系统面向社会大众的12项行政处罚事项之外,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均按省里要求编制了行政裁量权。三是在不予处罚的情形上,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3年实施)规定,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