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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工业绿色制造的决策部署,统一规范深圳绿色制造相关指标,评选一批绿色制造示范企业,推进节能低碳技术推广运用,带动深圳工信业绿色化发展,打造工信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深圳样本,助推深圳工信领域顺利实现碳达峰,根据“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3)17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管理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工信领域企业或园区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并对其创建成果依规进行评价、监测的活动。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特指工信
2、部门认定的绿色产品,下同)、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企业(特指工信部门认定的绿色企业,下同)、绿色数据中心、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等,获得上述示范荣誉称号的单位统称为绿色制造示范荣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工信领域绿色制造的创建、评价、监测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绿色制造创建、评价、监测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鼓励、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绿色制造的评价、监测和管理工作,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色制造的培育、指导和申报推荐工作。第六条政府鼓励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对获得绿色制造示范荣
3、誉的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绿色制造基本条件:(一)绿色工厂:1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2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3 .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良好,在全市同行中具有较好的竞争优势;4 .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相关管理体系均比较健全;5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6 .符合绿色工厂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二)绿色产品:1 .产品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行业
4、领先,污染物排放达到深圳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2 .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及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家、深圳市和行业标准要求;3 .符合绿色产品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三)绿色工业园区:1 .经各级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等;2 .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3 .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4 .符合绿色工业园区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四)绿色供应链管
5、理企业:1 .深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2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3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 .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能源资源和环境管理体系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5 .建立完整的供应商管理体系;6 .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五)绿色企业:1 .深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2 .经营状态良好,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3 .制定企业绿色发展战略,企业本身及控股下属企业均应用绿色制造技术进行绿色生产,推进绿色设计;4 .建立企业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执行资源能源消耗有关国家、行
6、业、地方标准;5 .按年度公开发布企业绿色发展报告;6 .符合绿色企业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六)绿色数据中心:1 .深圳市内依法设立的数据中心,产权清晰;2 .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3 .申报前已正常运行持续1年以上,供配电、制冷等系统完善,能耗等各项关键指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4 .所有者及运维单位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 .符合绿色数据中心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七)能效“领跑者”:1 .年能源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2 .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先进值;3 .建立能源
7、管理和测量管理体系,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完善;4 .已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或耗能监测系统建设;5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6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7 .符合能效“领跑者”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A)水效“领跑者”:1 .年取水量超过15万立方米的企业;2 .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3 .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4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5
8、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6 .符合水效“领跑者”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国家绿色制造创建要求及深圳绿色制造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发布本办法第七条各项示范荣誉评价具体指标要求。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第九条具有创建意愿且具备创建基础和条件的企业(含园区,下同),向辖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第十条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信部门建立本辖区绿色制造培育库,将企业纳入培育库后,对入库的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提升企业创建能力。第十一条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信部门根据辖区产业基础、行业特点、
9、发展规划等实际,每年筛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制定年度创建计划,指导其开展创建工作。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对照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开展创建,持续提升相关指标,进行自评价并编写自评价报告,自评价达标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编写第三方评价报告。第十三条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合格的企业,向辖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信部门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开展现场核实,经审核符合市级绿色制造的企业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
10、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名单,授予相应的示范荣誉称号。第十五条根据工信部创建通知要求,从深圳市绿色制造名单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向工信部推荐申请成为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等。第四章专家库及评价机构管理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绿色制造评价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专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
11、业或本行业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已入库专家因个人原因主动退出,或经核实不再满足上述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移出专家库。第十八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收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五)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绿色制造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
12、动(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六)具备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加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订、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第十九条鼓励第三方机构对照上述条件,在“深圳节能在线”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资质材料,方便企业择优选择,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规范开展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负责。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深圳节能在线”公布,三年内不采信其评价报告或评价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绿
13、色制造示范荣誉的企业,每年4月份前在“深圳节能在线”报送上一年度绿色制造实施情况,根据企业报送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组织专家开展监测,每五年实现一次监测全覆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绿色制造示范荣誉称号。第二十二条获得绿色制造示范荣誉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信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在相应的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地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绿色制造示范荣誉:(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二)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停工停产超过12个月的;(四)发生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调整或重大变更不按时办理相应手续的;(五)自愿申请退出的;(六)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四条被取消绿色制造示范荣誉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实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