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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 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员交易、革除 滥食野生动员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野外猎捕、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
2、生动物和省 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 物个体或者群体;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骨骼、皮 张以及其它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 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第3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侵 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 权益。第4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陆生野生动 物管理工作。地区行署、自治州、市、县(市辖区、特区,下 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 动物管理工作。各
3、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机 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工 作。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 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国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6条 鼓励建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基金开展野生动物 保护管理工作,基金的来源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第7条每年3月为我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3月25日至31日为我省爱鸟周;第8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 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
4、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 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第9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野生 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方案。第10条在国家和省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繁衍地、 候鸟越冬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并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进行 管理。第条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对开展利用自然资源或修筑工程设施的,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 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 施工部门应予以依法补偿。第12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野生动
5、物主要生 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使用有毒有害药 物(包括农药)。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量不得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第13条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14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对符合相关规定 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第15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猎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批准;(二)需要猎捕国家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 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三)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
6、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需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特许猎捕证,须提交附有捕捉的对象、数量、地点、方法 和用途的报告。第16条持有特许猎捕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猎捕 活动时,应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地 点、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在十日内应当主 动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第17条 我省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第18条 我省的禁猎区为全省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 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贵遗产地、地 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全省范围内县道、省 道、国道及省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
7、各级 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类水库、湖泊周围1公里范 围内的区域。第四章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第19条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并填 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第20条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程序如下:(一)人工繁育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二)人工繁育国家级及省重点保护动物的,由省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人工繁育省级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需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26条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
8、,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有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三)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第21条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29条 收购、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收购、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 野生动物及产品,参照野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30条 野生
9、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人员和护林员。有权对运 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以及一切狩猎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 题,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处罚第31条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除按野保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第32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33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第3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贵州省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 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
10、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1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活 动,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国家重 点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3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 贵野生树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 保护工作。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5条 每年3月为我省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第6条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7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 布区,县级以上人
11、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 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第8条 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开展野生植物监测,设置固定监测点,定期开展资源调查, 掌握其动态变化,并针对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 植物的保护管理。第9条禁止破坏、毁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10条 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由县级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采集珍贵野生树木,应当同时遵守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第11条 以商业经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培育、种 植、加工等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 级以上野
12、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2条鼓励科研机构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科学研 究,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第13条 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的,应当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 案证明或者采集证。第14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 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 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15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扣留、没收的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处理。第16条 外国人不得在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和省级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
13、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的,必须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设区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备案。第1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损省级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相产法律法规规定加重处罚。第18条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 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 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19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