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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 训机构)的管理,有效保障培训课程预付费安全,切实维护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利 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 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 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
2、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 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考 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 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 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大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付费是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 构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并向学员提供相应培训服务 的一种消费模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应在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 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签署预付费存管服务
3、协议,开立唯一 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区级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求,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 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第四条按照“加强规范、保障发展、行业引导、分类 监管”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 则,建立健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责任体系 和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门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 行业主管部门,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 理,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其他相关部门,指导区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 构的监管工作。各区
4、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等 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经营行为、安 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双随机”等联合检查方式开展 日常检查。第六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 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 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 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第七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参 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 本),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下同) 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
5、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 退费事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 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 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 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 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 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第八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 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 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一课)一结”的 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即期 交易方式;二是通过预先
6、存入存管银行培训费的预付费方 式。如果学员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则应根据本条规定 采取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 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 且不得超过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学员应将约定时间 跨度内的预付费全部进入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 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主体或 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提供培训服 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学员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 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 息报送存管银行,并按规定为学员开据正式发票。文化艺术 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存管银行提
7、供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 间、学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培训进度划转 资金给培训机构,存管资金拨付应与培训进度同步、同比例, 实行“一课一消”。具体拨付规则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本次培训课程并经学员确 认后,存管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 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每次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 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 付。第九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 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学员在交付预付 费后7日内,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 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 费。学员
8、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 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学员因支 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 理的价款。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扣 除已完成课时的相应费用外,其余部分在15日内,原则上 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 原则的除外。在培训机构和学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 何一方都不可处分剩余费用,由存管银行代为保管。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 门,主动对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加强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的风险监测、研判,维护公 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如发现
9、涉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 付费违法的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 安机关。存管银行应保障预付费安全,保障预付费专款专用,不 得侵占、挪用,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费实施常态化监测, 对于出现资金异动的,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报告。 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外培训项目约定内 容和服务标准之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 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非法集资,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的 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第十一条存管银行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切实做好培 训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确保培训数据安全、预付费安全和个 人信息安全。市、区两级
10、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加强预付费监 管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 各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核验和更新文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级文 化和旅游等部门提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台账和 预付费的监管情况。第十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 纠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因文化艺术类培训收、 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二)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达
11、成的仲裁协议,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 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附件3关于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推动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 监管工作,促进全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 序发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拟对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 类校外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依据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 办法(试行)自2023年4月10日正
12、式实施以来,对全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 效防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卷钱跑路”“退费难” 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行业普遍反映,现行拨付规则影响 了企业的资金流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因此, 在保证预付资金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我局拟对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二、修订过程在修订过程中,我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积极听 取行业想法,认真分析研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出的 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总结提炼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拟定 了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初稿。2023年9月,我局书面征求 了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
13、金 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 行北京市分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等多个相关部门以 及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的意见建 议,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三、主要修订内容(一)优化存管资金拨付规则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的“存管银行按相应的培训进度 分期划转资金给培训机构。具体拨付规则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 信用”评级为A (风险低、信用优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 训机构,可经学员同意(以双方合同为准)选择采用“周结” (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项目课程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划拨)形 式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划转资金。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
14、信用”评级为B (风 险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风险+ 信用”评级为A和B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 度达到培训课时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 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 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在本市注册登记且“风险+信用”评级为C (风险较高、 信用中等)和D (风险高、信用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 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 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o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
15、训课程并经 学员确认同意后,存管银行应按照拨付规则于3个工作日内 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 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 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付。”拟修订为:存管资金拨付应与培训进度同步、同比例, 实行“一课一消”。具体拨付规则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 机构完成本次培训课程并经学员确认后,存管银行应于3个 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每次 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 银行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付。(二)完善存管专用账户开立要求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可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 行作为存管银行,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签署预付 费存管服务协议,开设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与第八条中 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 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 存管专用账户。”表述重复。拟修订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预付费收取费 用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 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签署预付费存管服务协 议,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