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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新政全解读(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六项政策全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管办法,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公告明确,为了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考虑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差异,居民个人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
2、税额之间的差额,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第一部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3、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由过去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转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白然人纳税人白行申报相结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二、开具范围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白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
4、读如下:一、发布公告的背景三、开具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隐私,代为开具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为开具服务;二是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授权,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的开具“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面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五、
5、信息验证为防止篡改、伪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机关提供两种验证服务。是纳税人、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二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还设有验证码,也可以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验证。六、异议处理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实。纳税人也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七、式样说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第二部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也是税务机
6、关开展征管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梳理办事流程,明确事项要求,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在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二、公告的具体事项公告围绕有无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两种情形,对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对应的有效身份证件作出了具体说明,同时对纳税人识别号的用途、办理的途径以及公告的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一)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二)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人识别号的时间、渠道及所需资料。即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三)明确
7、了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四)列举了纳税人识别号的具体用途。如自然人纳税人用以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五)根据不同的身份类型对“有效身份证件”做了具体阐述。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华侨,其有效身份证件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今湾居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今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8、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同时又明确了存在多种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优先层级,如纳税人为外籍个人且持不彳了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自然人,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自然人,为外国护照。三、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
9、,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发布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
10、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J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除规定了 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旦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
11、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三)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
12、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
13、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
14、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
15、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第四部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 I起施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