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建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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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创建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创建安徽省范围内国家卫生县、 国家卫生乡镇,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和卫生乡镇评审程序, 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城镇创建 管理水平,巩固创建工作成果,依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 理办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委托安徽省爱国卫生运动 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省爱卫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安徽省卫生城市和安徽省卫生县由省爱卫会组织评审, 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安徽省卫生乡镇由省爱卫会委托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 员

2、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市爱卫会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承担,省爱卫办组织抽查。第三条安徽省卫生城镇标准参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 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执行,不再单独设立 省级标准。第四条 卫生城市的申报主体为设区市,卫生县的申报 主体包括县、县级市,卫生乡镇的申报主体包括县(市)建 成区之外的乡镇(街道)。第五条卫生城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 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六条卫生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国家卫 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卫会集中命名,安徽省卫生城 镇由省爱卫会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卫生城镇创建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每个

3、评审 周期内各市、县(市)、乡镇仅限申报一次。按照国家卫 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以及评价 体系,自查评估达到800分以上可申报国家卫生县、国家卫 生乡镇,自查评估达到720分以上可申报安徽省卫生城镇。第八条申报程序(一)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自查评估符合国家 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县(市)、乡镇,可向所 在市爱卫办提出申请,通过市级审核的,由市爱卫会以推荐 报告形式(包括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向省爱卫办推荐,并 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县(市)、乡镇申报资料。(二)安徽省卫生城市。自查评估符合安徽省卫生城市 标准要求的市,可通过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出申请,并提 供申报资料。

4、(S)安徽省卫生县。自查评估符合安徽省卫生县标准 的县(市),可向所在市爱卫办提出申请,通过市级审核的, 由市爱卫会以推荐报告形式(包括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向 省爱卫办推荐,并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县(市)申报资料。(四)安徽省卫生乡镇。安徽省卫生乡镇的申报程序和 时限由市爱卫会自行确定。第九条 卫生城镇的申报资料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 统线上申报,具体包括:各申报地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镇工 作汇报、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爱卫办机构和人员组成等相关文件和数据。第三章评审第十条评审程序(一)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安徽省卫生城市 和安徽省卫生县。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

5、场评估、社会公 示等程序。线上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 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材料、数据和相关部门 统计数据对申报城镇进行评估。现场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估,评 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 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全面评估申报城镇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评估重点是 申报城镇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 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 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并 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期间,评审组要通过访谈、 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

6、评审组在现场评估 结束后向各申报城镇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 报城镇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所在市爱卫会反馈至 省爱卫办。社会公示。省爱卫办对申报城镇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 分数汇总后,结合申报城镇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推荐的 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名单和拟命名的安徽省卫生城 市、安徽省卫生县名单,并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 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城镇,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 托市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二)安徽省卫生乡镇。由市爱卫会制订具体实施办 法进行评审,并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出 拟推荐安徽省卫生乡镇名单。省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 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

7、查不达标准的乡镇将不 予命名,并对其所在市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安徽省卫生城市 和安徽省卫生县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以市为单位) 专家回避制度。第十二条省爱卫办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 组建省级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四章命名第十三条命名程序(一)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评审通过的国家 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由省爱卫办报省爱卫会审定,对符 合标准的县(市)、乡镇向全国爱卫办推荐。(二)安徽省卫生城市、安徽省卫生县、安徽省卫生乡 镇。评审通过的安徽省卫生城镇由省爱卫办报省爱卫会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市)和乡镇分别予以“安徽省卫生 城市”“安徽省卫

8、生县(市)” “安徽省卫生镇(乡)”命 名。第五章复审第十四条 卫生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 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安徽省卫生城市和安徽省卫生 县复审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形式,其中现场评估采用明 查或者暗访方式。安徽省卫生乡镇由各市爱卫会自行制订复 审办法。第十五条省爱卫办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在一个复审周 期内,省爱卫办每年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县、国家 卫生乡镇、安徽省卫生城市和安徽省卫生县开展复审工作, 3年实现全覆盖。市爱卫会组织对安徽省卫生乡镇进行复审, 并于第3年9月底前将复审意见报送省爱卫办。省爱卫办每 年对一定比例的安徽省卫生乡镇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抽查 结果。

9、第十六条复审结果(一)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省爱卫会根据省爱 卫办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向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提出重新确认命 名申请;对未达到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 标准的,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暂缓或撤销其命名申请。(二)安徽省卫生城市、安徽省卫生县。省爱卫会根据 省爱卫办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安徽省卫生城市、安徽省卫 生县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到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暂缓或撤销其命名。(S)安徽省卫生乡镇。省爱卫会根据省爱卫办抽查和 市爱卫会复审结果,对安徽省卫生乡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 暂缓命名或撤销命名。省爱

10、卫办对抽查中不达标准的乡镇将 直接撤销命名。第十七条 已命名的卫生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 因需推迟复审的可按程序提出延期申请。第六章职责和要求第十八条市爱卫会负责辖区内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管 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接受群 众反映意见,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本市卫生 城镇创建及巩固情况书面报告。市爱卫会要建立完善市级专 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第十九条市爱卫会应当探索激励机制,鼓励辖区内县 (市)、乡镇开展卫生创建工作,认真做好新申报国家卫生 县、国家卫生乡镇、安徽省卫生县的推荐,组织做好新申报 安徽省卫生乡镇的评审和已命名的安徽省卫生乡镇复审工 作。第二十条

11、卫生城镇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 作用。已经命名的卫生城镇应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畅 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 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现场评 估期间,只准备工作汇报,其他材料均放置在接受评审的职 能部门及属地单位备查,不得层层复印资料、编辑繁琐创卫 台账等。申报地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 廉政纪律要求,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 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 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评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 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

12、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 责。评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 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成员身 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 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承诺书和 回避声明等。在卫生城镇评审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的, 省爱卫办或市爱卫会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 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 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爱卫办定期公布卫生城镇复审抽查结果。 对于巩固卫生城镇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对于工作 不力、创建成效下滑的,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在一个评审周期中,省爱卫办对在卫生城 镇评审中

13、平均得分前3名的市予以表扬;对未通过评审或有 1/3以上县(市)、乡镇未通过评审的市予以通报。第二十五条在一个复审周期中,省爱卫办对在卫生城 镇复审中平均得分前3名的市予以表扬;对未通过复审或有 1个及以上县(市)、乡镇未通过复审的市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镇发生因防控措 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 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 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省爱卫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 别严重的,提请全国爱卫办撤销其命名。安徽省卫生城镇发 生上述事故之一的,省爱卫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 重的,撤销其命名。第二十七条 已被命名的卫生城镇,经自查认为没有达 到标准的,可按程序提出自愿撤销命名申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爱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 印发安徽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 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爱卫(2010) 3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县城(乡镇)评审与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爱卫(2015) 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城 市标准(2015版)和安徽省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爱卫(2015) 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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