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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 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实 施期间超概算、超预算现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列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适用 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 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 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 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有利于资源 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完善使用功 能的原则,并按本办法规
2、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四条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 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 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 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初步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 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经批复同意后, 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 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 理。造
3、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跟踪服务单位应对变更费用进行复 核。第五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区发改委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指导,对超概算工程变更的 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资金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技术指导,对归口管理单位的工程 变更进行审查Q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在建 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标准、施工工艺、施工条件、质量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实际价款与合同价款发生增加或 减少而引起的变更,包括:(一)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调整建设规模、建 设标准、使
4、用功能等发生的变更;(二)设计或清单编制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设计错 漏、施工图完善、设计规范调整等发生的变更;因工程量清单 误差或漏项发生的工程变更;(三)施工现场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施工质量或安 全需要变更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发生的变更;因不可预见自 然因素或工程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发生的变更。第七条 不超概算的工程变更按照额度分别由建设单位、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区政府分管领导等批准,标准按下表执 行:合同价款建设单位审查 批准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批准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区政府 常务会审议400万元 以下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10万元以下且 累计变更金额在 合同价5%以下的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在1
5、0万元以上 或累计变更金额 达到合同价5%的工程累计变更 金额超过合同 价10%的400万元-3000万元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20万以下且累 计变更金额在合 同价5%以下的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20万元以上或 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价5%的工程累计变更 金额超过合同 价10%的3000万元 以上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50万以下且累 计金额100万元 以下的工程单项变更金 额50万元以上或 累计变更金额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300万元的注:如合同价款发生增加及减少,以绝对值累加计算累计变更金额。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项 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及软基
6、等紧急抢险处理的情况, 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安全、质 量和进度,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 按规定报批。施工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及时提出变 更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申报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 形。第九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被 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 尺度的影像资料,建设单位经办人、复核人、分管负责人、监 理及造价跟踪服务单位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 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第十条 项目变更引起投资主体、地点
7、及总额发生变化 的,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擅自改变设计标准、降 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 批,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 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 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概算限额设计。因设计单位设计质量低劣存 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 究设计单位责任。第十三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估算、概算、预 算、结算等造价成果文件不准确造成变更,委托单位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追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第十四条 因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
8、、招标代理单位、 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过错 造成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过错单位责 任。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咨询单位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 情形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 信用分、不良行为公示等处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报批、备案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 的;(三)将变更内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的;(五)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工程变更资料的;(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各阶 段造价严格把关,因相关责任人员疏于监管、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造成工程变更并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依法依规追究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 数。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因政策调整等原因 与上级文件或行业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