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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牢人民生命至上理念,防控群体性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金沙县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群体宴席的村 (居)民、乡村厨师、宴席服务队、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等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宴席,是指村(居)民因婚丧 嫁娶等请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加工的群体性聚餐。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药 安办公室”)负责督促县市场监管局、乡镇(街道)开展群体 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教
2、育培训,建立健全群体宴席食品安全应 急处置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 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辖区 内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负责;指导行政村(社 区)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纳入村(居)规民约;督促 指导行政村(社区)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 管理,负责排查、及时制止村(居)民乱办酒席,督促村(居) 民自办群体宴席从简节约,杜绝大操大办、攀比浪费,倡导 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按需采购,不得造成餐饮浪费。配 合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因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导致 的食物中毒事件。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指导乡镇(街道)人
3、 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 安全管理。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行政 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和乡村厨 师、宴席服务队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对村(居)民自办群 体宴席食物中毒事件履行食品原材料抽样检测职责。同时严 格按照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开展村(居)民 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 所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抽样检测、分析、研判, 并书面向县食药安办公室报告食物中毒事件;负责组织开展 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八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
4、安办负 责乡村厨师、群体宴席服务队人员登记(金沙县村居民自办 群体宴席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3、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 体宴席服务队登记表见附件4),建立健全乡村厨师和宴席 服务队基本信息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每月将各 行政村(社区)上报的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数据填入金 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月报表(附件6) 并书面报县食药安办公室;指导行政村(社区)干部开展群 体宴席备案登记和群体宴席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第九条 行政村(社区)负责督促村(居)民群体宴 席举办者报备,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负责, 组织开展群体宴席备案登记,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情 况填入金沙县村(居
5、)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登记表(附件 1);教育引导村(居)民签订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 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 席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入金沙县村(居) 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5);指导村(居) 民改进办席卫生条件,督促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每月将村(居) 民自办群体宴席情况书面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食安办,行政村(社区)干部同时将村(居)民自办群 体宴席通过“黔中食安” APP报备,在办酒当日开展现场指 导并上报系统。第十条群体宴席举办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是第一责任 人,承担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觉遵 守食品
6、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向 行政村(社区)报告备案,签订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 除自养、自种的畜禽果蔬、水产品外,从具备食品生产(或 小作坊)经营主体购买食品原料,按规定留存购买票证。不 购买使用亚硝酸盐,不购买三无食品,对所购买的食品原料 仔细查验;不加工使用野生菌,不使用发芽或变绿的洋芋; 自觉接受群体宴席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 的要求立即改进办席卫生条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十一条 承办者(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对承办 群体宴席饮食质量安全负责,是第二责任人,承担所致食物 中毒事件相应的法律责任。除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外
7、,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指 导自办群体宴席村(居)民严把食品原料质量关,督促改进 办席卫生条件,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使用清洁卫生饮用水 等。第三章 群体宴席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应遵守以下卫生要 求:(一)宴席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远离禽畜圈舍、开 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 境清理,打扫卫生,保持加工环境和就餐环境清洁卫生。采 取措施消除老鼠、嶂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条件。烹 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 饮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场所要合理分区,避免交叉 污染。食品与非食品库房严格区分,办理群体宴席的燃料(醇 基
8、燃料)应独立存放,严防误食中毒。(二)不得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 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分类 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举办者应加 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隔离管理,严禁混入加工存 储场所,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 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 防鼠、防蝇、防尘、防嶂螂。(三)乡村厨师、帮厨人员或宴席服务队人员应身体健 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 戊型病毒性肝炎
9、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 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 人员,不得参与宴席加工服务。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人员应 持有效(一年内)健康证。(四)举办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 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中乡村厨师、 帮厨人员和宴席服务队人员对使用的刀、墩、板、桶、盆、 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应做到生熟荤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五)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或消毒) 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六)宴席加工用水应尽可能使用清洁卫生的井水、农 村饮水工程的清洁卫生水,
10、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 手、清洗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尽可能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七)在加工制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原料,不 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 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制作 野生菌、发芽土豆(洋芋)、新鲜黄花菜、四季豆等容易引发 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购买卤菜;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 硝酸盐;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 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A)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 心温度应不低于7CTC。凉菜卤菜应慎用、少用,确需食用应 现做现吃、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 下存
11、放。(九)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 高于60。C或低于10。C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 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CTC,必须保证菜饭色泽正 常、无臭味及其他异味,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十)每餐食用的菜品应留样备查,每种菜品留样不少 于125克,存放在摄氏2一8度之间,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第十三条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应对举办者提供食 品原料的质量严格把关,查看购进票据和待加工食品的感官 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举办群体宴席的村(居)民提出更换。第十四条 从事群体宴席的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人 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 席加工服务。
12、第十五条 辖区如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 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群体宴席等紧急措施, 行政村(社区)应禁止接受群体宴席备案,并向举办者做好 解释说明工作。第四章 宴席备案和卫生检查第十六条 全县实施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实行备案 登记制度。第十七条 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婚宴(喜事)等 宴席应自觉履行村(居)民自办宴席的报告备案义务,在举 办群体宴席前5日内向所在行政村(社区)备案,丧事宴席 当日向所在行政村(社区)备案,备案时应填写金沙县村 (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表(附件1),金沙县村(居) 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表应载明
13、自办群体宴席村民姓名、办 席天数、累计餐次、预计就餐人数、办席场所卫生条件、主 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宴席服务队或乡村厨师等情况。第十八条行政村(社区)接到村(居)民自办群体宴 席备案要求后,应告知举办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自 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自办群体宴席所致食物中 毒事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教育引导办席村(居) 民签订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2)。第十九条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期间,行政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卫生室医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对群体宴席 加工场所、就餐场所、加工设备设施、食品加工原料、加工 流程、食品留样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
14、要求的 应立即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办席村(居)民改进卫生条件, 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填入金沙县村(居)民 自办群体宴席卫生检查记录表(附件5),每月上报乡镇(街 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又无有效措施解决或拒不整改的,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处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监管人员到场处理,直至 隐患排除,问题彻底解决。第五章 宴席服务队和乡村厨师的管理第二十条 从事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的服务队和乡 村厨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乡村厨师和宴席服务队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参 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
15、格证。(二)乡村厨师及服务队负责人应充分了解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集 体聚餐的“四个严禁”,即严禁采购加工野生菌,严禁使用发 芽、变绿洋芋,严禁加工四季豆(需要食用的必须加工熟透), 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三)乡村厨师及服务队负责人熟悉宴席加工流程,食 品加工制作场所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采购查验,待加工食 品原辅料检查,食品储存温度要求,食品留样要求,清洗消 毒管理,生熟分开防交叉污染等常识。(四)乡村厨师及服务队负责人应知晓群体性食物中毒 事件报告、应急救援流程。第二十一条 群体宴席服务队和乡村厨师实行登记管 理,从事群体宴席服务前应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
16、政府 (办事处)食安办登记。第二十二条 农村群体宴席服务队和乡村厨师申报登 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乡村厨师、服务队人员身份证、健康证、食品安 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二)宴席服务队提供上门服务的设备设施清单;(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需要提供 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 收到乡村厨师、宴席服务队登记申请时,应对登记人提供的 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指导登记人填写金沙县群体宴席 乡村厨师登记表(附件3)金沙县群体宴席服务人员登记 表(附件4)。第二十四条 对已审查通过登记的乡村厨师和宴席 服务队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 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和宴席服务队登记实行动态登 记,凡是有任何信息变动应谨慎向乡镇(街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