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促进合规专题研讨发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促进合规专题研讨发言.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法院促进合规专题研讨发言当前,我国的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 主要依赖资源战、价格战等转变为依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综合博 弈,企业合规经营也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必由之路。因此,充分发挥司法 裁判的示范、引领、规范作用,为企业合规建设赋能增效,是人民法院参 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致力诉源治理的重要路径。下面, 结合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第一,司法促进合规是全方位的一体工程。“企业合规”是企业管理制 度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具有“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属性,是企业为防范 外部的法律制裁性风险而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所谓制裁性风险,指的是 企业因为违反公法类(通常
2、为行政法和刑法)规定而被国家有权机关施以 惩戒的风险,例如:涉及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 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风险点。 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发生和转化往往环环相扣、衍生裂变, 因此企业合规建设的重点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合规不起诉” 一个场景。如,企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民事纠纷),监管部门可能作出行政处 罚并责令其支付(行政处罚);如果仍不履行支付的义务,企业则可能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所以,司法促进合规应当坚持民事、刑 事、行政一体合规理念,完成由点到面、由因到果、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 规的全面升级。第二,司法促
3、进合规是积极能动的民心工程。近年来,企业外部环境 不容乐观,风险隐患层出不穷,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是经济问题, 更是保企业、稳就业的政治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大多情况下,法律不 会直接赋予企业合规管理义务,而是为企业的行为建立规则,划定边界, 明确企业“可以为”和“不可为”的活动类型,帮助企业获得商业竞争优 势和盈利收益。要将复杂的法律法规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 中,提高合规的效率和效果,就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尝试创新多种方式影 响和规范企业行为,采取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出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 走访调研、上门问诊、法治体检、普法宣传、
4、业务培训等积极主动的作为, 促进企业合规的自觉内化,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 个行业”的功效。第三,司法促进合规是全链条的系统工程。涉案企业合规不仅要做好 案件审判的“前半篇”文章,还要做好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监督、反馈、 评估等“后半篇”文章。可以说,涉企矛盾纠纷、诉讼发生本身即提示企 业合规风险业已存在并激化恶化,如果司法裁判仅对“点” “端”的个案出 发,以结案为目标,并不能自然消除之前已存在的合规风险。如,偶发的临时用工纠纷并不足以阻却企业之后仍非法用工、拒缴社 会保险;侵害知识产权、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家通常不会因为一次处罚或败 诉就完全杜绝此类侵权行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5、的商人会更换隐蔽性更 强的替代品;违法分包、围标竞标等会从形式上包装得更加真伪难辨 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努力做到“治前端、 防未病”“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将前端治理与末端追踪有机结合,实现 企业合规自觉内化,达到“自我监管、自我发现、自我预防”的预设效果。 为此,司法促进合规应跳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误区,与诉源治理、 案后答疑、追踪反馈等工作相结合才能完成,体现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 的高阶价值。第四,司法促进合规是合力协同的系统工程。企业合规是一项涉及多 部门、多领域的工作。*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 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
6、导意见(试行),其本意是“有 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司法促进合规工作不仅需要多部门分 工协作、相互配合,还需要人民法院以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为发力点, 将能动司法延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加强府院联动,做好与检 察、公安等部门的衔接,相互支持、汇聚合力,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 调研、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推动企业合规改革顺利进行。在实践 层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诸多部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业务优势、资源 基础、凝聚能力和引领效能,做好促进企业合规工作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最后,司法促进合规是长期艰巨的基础工程。如果
7、在制裁、诉讼、涉 罪发生后,再进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合规建设只能起到拾遗补缺、亡 羊补牢的事后效果,不符合当代社会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的价 值导向。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合规章程、合规组Z 的定位和架构、合规培训、举报与调查、第三方管理、合规审计、合规文 化等内容,任何环节的疏漏和缺失都会形成潜在的合规风险。司法促进合 规要打好基础、持续发力,就应当参与、影响、规范以上环节。但企业合 规建设是新时代的新命题,如何精准定位公法与私法的治理边界,做到既 保障企业经营有道充满活力、又让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健康发展,让“严管” 与“厚爱”相得益彰? “度”的把握尤为重要。这也需要人民法院在长期 实践中不断摸索、思考、总结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