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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 则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活动 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科技部等二十 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 221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二条确认。第三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2、、责任 明确。第四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 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 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各市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并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五条 医学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 由其被调查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或被调 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所在地 的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被调查人是省卫生健 康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
3、法人组织的,由省卫生 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 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 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 头调查单位应根据细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 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及时主动将调查结果 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二章专家库建立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 家库。专家库包含医学、科研管理、科技伦理专家,医学专 家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 疗机构设立学术不端专业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委托海南省医 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学
4、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建立、管理和培训。条件成熟的市(县)卫生健康委会,可参照省卫生健康 委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卫生健康 行业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是科研失信行 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有条件的组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 专家库,没有条件的指定专门的部门和负责人,组织符合有 关规定的人员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可以成为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 库候选人:(一)年龄65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熟悉科研诚信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处理规则;(二)坚持原则
5、,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执业品德,办 事公正,责任心强,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无不良科研诚信 记录;(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四)受聘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 研机构,担任(包括曾今担任)科研管理负责人3年以上;(五)健康状况能够胜任科研失信调查工作。符合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条件并具备 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伦理学专家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成立专家库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有关医 疗卫生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库候选人的条件同 省卫生健康委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专家库候选人标准。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卫生健康 行业
6、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向所在地区的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 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 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 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 格式的聘书。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 申报进入专家库。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聘用期间不得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聘用期间,专家因健康或执业地点变更等原 因不能继续聘用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上 级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 况及时进行调整。聘用
7、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审核、 聘用。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或组织收到本单位科研失信行为举 报后,应对举报材料认真审查,符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 做出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 由,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 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本辖区单独或多家 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可直接受理,独立组织开展调查;也可书面移交被举报人 所在单位,有关单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向移交线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说
8、明理由。涉及多个市县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 失信行为举报,由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开展调查处理。第十四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 关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主动受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督 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 索;(S)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四章调查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自决 定受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并 出具调查报告。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
9、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 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 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 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 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第十七条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 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对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科研失信 行为,可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委托省医学学术 交流管理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调查。重大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由省卫生健康委移交线索的调查;2、被调查人是省卫生 健康委直属单位、委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法人的调查; 3
10、、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单位的调查。第十九条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科研失信行为 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的人员、方式、内容、进度安排、保 障措施和工作纪律等。(一)行政调查由调查机构指定调查组成员和组长, 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 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二)学术评议由调查机构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应由相 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 理专家等组成,对科研成果所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条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从专家库中 指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专家库的单位或组织可委托本单位学 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
11、组。(三)行政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学术评议专家不少于 5人。第二十条调查正式开展的7日前,将调查的时间、地点、 要求等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被调查人应当按照通 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调查。被调查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调查的,承 担不配合调查的一切不利后果。第二H一条 调查机构可以向被调查人和其他相关组 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 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工作 人员签字确认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二条行政调查组和学术评议专家组成员因不可 抗力因素,不能组成调查组或专家组进行调查的,调
12、查可以 延期进行。第二十三条 调查由行政调查组组长和学术评议专家组 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调查:1、被调查人员就项目实施过程进行陈述,对是否存在科 研失信行为进行申辩;2、调查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被调查人和证人应 当如实回答;3、调查组对被调查人陈述申辩,原始实验数据、协议、 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成果、获利情况等书面材料进 行核对、验证、讨论;4、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调查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行政调查结论。调查组成员在调查结论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 调查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承认存在科研失信行为, 并如实说明具体情况的,调查组可直接出具
13、调查结论,无需 再进行学术评议。(二)学术评议:1、被调查人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进行介绍,对是否存在 科研失信行为进行申辩;2、专家组可以就实验操作、具体的研究内容及其他有关 的科学研究进行提问。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举报人与被 调查人可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现场质证;3、专家合议。结合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结果,专家组进 行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最终的调 查结论。专家组成员在调查结论上签名,对调查结论有不同 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第二十四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应当根据调查结论 作出,其文稿由行政调查组组长或学术评议专家组组长签发。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形成后加盖 单
14、位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本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 核。由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出具的 调查报告的,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 报告反馈被调查单位。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后,在3个工作 日内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审核。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 告。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调查的 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调查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调 查的,调查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如参加调查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重新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如调查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调查的人员资格和专 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组进行重新调查。第二
15、十六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线索来源;(二)举报人提交或主管部门移交的有关材料;(S)调查经过(包含调查组织、行政调查情况、学 术评议情况、事实认定);(四)调查结论;(五)处理意见、建议和依据;调查结论为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不书写第(五)项 内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格式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第五章处理第二十七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 等认定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具有处理权限的有关医疗 卫生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 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 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
16、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 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处理权限有关医疗 卫生单位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严格按照规 则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处理决定 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 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 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 理决定书抄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 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