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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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村(2023) 10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8日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居 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 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 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

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 政办发(2023) 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 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 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 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 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实施居民自建房工程竣 工验收统筹、协调、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并参与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 收工作。第五条 县级

3、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2 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房居民负责组织实 施。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 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第二章竣工睑收程序和内容第八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 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 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 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

4、出整改建议:(一)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二)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 符合相关标准;(S)承揽居民自建房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企业 (以下统称“施工方”)已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标准图集)、 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 并与建房居民签订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 书(附件1);(四)施工方在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 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五)“六到场”等关键环节均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5、事处 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 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或者抽检中发现并 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 (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 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 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也可邀请村支两委相关 人员或建房专干参与。验收组各方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 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工 程竣工验

6、收过程中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 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 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签署监督意见。现场踏勘 和分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第十一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 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2)上签 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 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第十二条 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附件 3),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

7、。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 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并 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章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第十四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进行竣 工验收备案。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建房居民配合, 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附件4) 收集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自建 房工程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 一份工程档案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入县级城建档案 馆,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 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

8、居民自建房建房档案应纳入 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 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 现问题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并对整 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第十六条 建房居民入住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功能验收,重点验收水、电能否正常 使用;化粪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发 现问题应及时交由建房居民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 复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 月1日。附件:L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

9、程质量保修书(模板) 2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3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 (模板)4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模板)建房居民:(以下简称甲方)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 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质量保修书。一、保修范围及期限(1)地基基础工程:一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 修期限);(2)主体结构工程:一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 修期限);(3)防水工程: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保修

10、期限);(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5)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内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 委托他人修理,其所产生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应当立即向房 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属于乙方责任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 位出具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3 .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三、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其他本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

11、,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建房居民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数建房地址市(州)县(市、区)镇(街道、乡)村(居委会)组(路)号结构类型(单选,以主要结构类型为主)。砌体结构口框架结构木结构O装配式钢结构D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0其他结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 号(或者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造价万元建筑层数层建筑面积f开工日期年 月日竣工日期年 月日工程竣工 验收内容序号验收项目验收情况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是否2施工方对完工自建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口是口否3

12、是否有完整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是口否4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了坡体防护处理(如有坡体防护需 求)口是口否5是否有自建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承重砌块)、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是否6建房居民和施工方是否已经共同签署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口是否7“六到场”等关键环节是否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 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各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 全部整改。是口否8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是 否满足口是否各方责任 主体意见建房居民签字:年 月日施工方代表签字(公章):年 月日勘察、设计、监理方代 表(若无,可不填写)签字:年 月日村内相关人员(若

13、无,可不填写)签字:年 月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验收监督意见签字:年 月日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模板)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建房居民:设计方(标准图集编制单位):施工方:竣工时间:制作规格:1、标志牌内容可镌刻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2、尺寸大小一般为30OmmX200mm。3、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模板。其中建房居民填 写产权人姓名,设计方填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名称或者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名称+编号;施工方填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或者乡村建设工匠主要负 责人姓名;竣工时间填写自建房工程完工时间。10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理层民国处

14、幺自价证号联豕方式.白硅层hi卜结构举型理箱面和、层粒开丁时询的丁贻W时间咨翱I白档点仰目录所需咨翱樨供情况1户籍证明(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2用地规划手续相关材料(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3用地规划验收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4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坡体防护 检查出具的认定意见(复印件)Q已提供口未提供5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6施工合同(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7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8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合格证或者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9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六到场记录及其他检查记录”) (复印件)。已提供。未提供10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场复:检报告(免 印件)口已提供口未提供Il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 料。已提供。未提供12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口已提供口未提供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已提供。未提供该居民自建房建设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齐全,符合要求,予归档结论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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