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促进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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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城区促进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促进相城区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持续 提升金融创新能力,规范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健康发展,更好 服务实体经济,根据相城区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建设三 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相城区关于支持数字金融产业 创新集群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 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苏州市促进数字 金融实验室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 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定义数字金融创新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按照依托申请 机构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创新机构指依托国家金融 监管部门及其

2、关联单位建设的创新平台、载体;B类创新机 构指依托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或持牌金融机构建设的创新 平台、载体;C类创新机构指依托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领域研究机构等建设的创新平台、 载体。创新机构应紧跟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趋势,谋求发展机 遇,积极对上争取总行、总部资源落地。利用大数据、区块 链等领域技术优势,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 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加快推进数字金 融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创新技术和产品。第二条创新机构认定标准(一)创新机构须获得依托单位总部、总行批复设立相 关文件。创新机构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联合申请的方式。多个 单位联合申请时,须

3、提供“联合申请数字金融创新机构协议二 联合申请应当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 单位。(二)创新机构应在苏州市相城区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 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IOo平方米,具备开展创新研究 活动的条件;与依托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有充足的运营 经费;其建设和运行管理应由依托单位负责。(三)创新机构有固定工作团队,机构负责人为依托单 位专职人员,应具备丰富从业经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拥有一支业务能力强、精干高效、团结协作、层次及年龄结 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创新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 中核心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相关工作年限不低于 3年。依托单位总行、总部定期派驻专

4、家指导工作,每年派 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创新机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国家、 省、市、区各级人才评定。(四)创新机构定位和目标清晰,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 划;围绕金融制造业与金融服务业两大方面,聚焦金融信息 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区块链(金融密码/安全)及 数字支付等领域进行技术研究,着重解决数字金融行业共性 技术和未来发展问题,形成业务特色和创新优势;积极推进 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在首创场景、标准制定、产 品研发、创新技术等方面深入探索,提升数字金融发展能力 和水平。(五)创新机构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组 织管理架构;机构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等运行机制;保 障机构研发经费

5、的稳定投入,总投入不低于50万元;定期组 织开展机构学术交流会议、筹办数字金融相关活动,完善产 学研合作机制;配合属地开展产业研究,每年至少完成一项 研究课题,联合属地举办一场热点研讨、圆桌会议、论坛交 流等形式的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对接工作,完善相城区数字 金融业态。第三条评审机制(一)创新机构实行认定制,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 申请,由属地板块审核推荐,相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 行初审,提出拟认定名单。经专家评审小组根据书面申请材 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重点对申报材料所涉及数据的真实 及准确度、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提供的创新创业环境、可持 续发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专家评审会根据创新机构申请

6、 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二)专家评审小组由数字金融行业专家、相城区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属地板块相关负责人、 权威创新机构代表组成。(三)经认定的创新机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奖励。第四条奖励措施(一)开办奖励。对A、B类创新机构,在开展实体化经 营后,经认定后给予IOO万元开办费奖励;对C类数字金融 创新机构,在开展实体化经营后,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开办 费奖励。(二)项目合作补贴。鼓励创新机构围绕数字金融开展 高层级、多样化合作,经认定的项目完成立项后可申请补贴。A类创新机构:项目建设补贴,吸引社会化投入超过40% 的项目,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情况,给予1:1配套补 贴,单

7、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IOOO万。项目建设过程中,根 据预算明细清单,可申请先行拨付。根据其发展状况和研发 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研发经费补助,每年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B类创新机构:根据其发展状况和研发经费支出额度, 给予最高15%的研发经费补助,每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C类创新机构:根据其发展状况和研发经费支出额度, 给予最高10%的研发经费补助,每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IOo万元。(三)服务使用补贴。鼓励创新机构采购、使用经认定 的区内基础设施、公共平台等服务和产品,给予采购使用单 位实际支付费用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50 万元。(四)人才团队补

8、贴。顶尖人才按“一事一议”方式给 予项目资助和人才补贴。获评区科技领军人才的,根据项目 评审情况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资助,最高250万元安家补贴, 用人单位引进高端产业人才的,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引才补 贴。创新机构人员实地办公,给予5000元/年的城市间交通 费补贴,如在相城区购买唯一新建商品住宅自住的,给予15 万元安家补贴。(五)奖补来源。本细则涉及奖励、补贴资金按照关 于调整区级奖补类政策区镇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相政办 (2021) 32 号)执行。(六)拨付方式。奖补资金拨付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 位用于实验室建设、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建设等方面。(七)本细则中所参照的上级政策或其他区内专项扶持 政策,如有更新以最新政策为准,如有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 则享受。第五条退出机制创新机构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持续支持的原则。 对具有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到期拒不参加评估或者评 估结果达不到认定要求等情形的,取消其资格,其申报单位 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创新机构组建。第六条组织管理相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区科技局负责统筹推 进全区创新机构建设工作,各属地板块负责对主管范围辖内 创新机构进行认定推荐和日常对接服务。第七条附则创新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 奖励或补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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